郑州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业务经办服务指南-医疗保险办理
                            
                        
                        
	  办理事项
	  异地安置医药审核
	  申报材料
	  门诊:门诊处方、门诊病历、费用票据、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复印件;
	  住院:住院病历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出院记录复印件、结算票据、费用汇总清单、出院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复印件;
	  受理条件
	  参保人员在统筹范围内正常参保。
	  办结时间
	  正常工作日受理,每月5日前报送材料,当月18-20日予以报销。
	  办理地点
	  郑州市社会保险办事大厅二楼西46号窗口
	  政策依据
	  ㈠关于转发《郑州市市属企业、自收自支、差补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办[2004]24号)
	  ㈡《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市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劳社[2004]64号)
	  ㈢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离休干部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郑老[2011]119号)
	  办理事项
	  急诊、转院医药审核
	  申报材料
	  急诊门诊:门诊处方、门诊病历、急诊证明/急诊章/抢救证明、费用票据、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复印件;
	  急诊住院:急诊证明/急诊章/抢救证明、住院病历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出院记录复印件、结算票据、费用汇总清单、出院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复印件;
	  转院:住院病历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出院记录复印件、结算票据、费用汇总清单、出院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复印件、离休干部转诊转院申请表;
	  受理条件
	  参保人员在统筹范围内正常参保。
	  办结时间
	  正常工作日受理,每月5日前报送材料,当月18-20日予以报销。
	  办理地点
	  郑州市社会保险办事大厅二楼西46号窗口
	  政策依据
	  ㈠关于转发《郑州市市属企业、自收自支、差补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办[2004]24号)
	  ㈡《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市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劳社[2004]64号)
	  ㈢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离休干部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郑老[2011]119号)
	  办理事项
	  离休干部家庭病床审核
	  申报材料
	  《离休干部家庭病床审核表》
	  受理条件
	  ㈠参保人员在统筹范围内正常参保;
	  ㈡定点医疗机构符合家庭病床建立标准;
	  ㈢离休干部符合家庭病床申报标准。
	  办结时间
	  正常工作日受理,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郑州市社会保险办事大厅二楼西46号窗口
	  政策依据
	  ㈠关于转发《郑州市市属企业、自收自支、差补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办[2004]24号)
	  ㈡《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市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劳社[2004]64号)
	  ㈢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离休干部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郑老[2011]119号)
	  办理事项
	  离休干部外出探亲带药
	  申报材料
	  《离休干部外出探亲带药审核表》
	  受理条件
	  参保人员在统筹范围内正常参保。
	  办结时间
	  正常工作日受理,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郑州市社会保险办事大厅二楼西46号窗口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市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劳社[2004]64号)
	  办理事项
	  离休干部专用处方本更换
	  申报材料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卡、专用处方本(旧)
	  受理条件
	  参保人员在统筹范围内正常参保。
	  办结时间
	  正常工作日受理,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㈠郑州市社会保险办事大厅二楼西46号窗口
	  ㈡郑州市离休干部二类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
	  政策依据
	  关于转发《郑州市市属企业、自收自支、差补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办[2004]24号)
	  办理事项
	  郑州市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住院医疗费用补助
	  申报材料
	  结算票据、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交通银行储蓄卡复印件
	  受理条件
	  参保人员在统筹范围内正常参保。
	  办结时间
	  正常工作日受理,受理后下一季度首月18-20日予以报销。
	  办理地点
	  郑州市社会保险办事大厅二楼西46号窗口
	  政策依据
	  ㈠关于印发《郑州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民文[2008]292号)
	  ㈡关于对《郑州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补充意见(郑民文[2011]164号)
	  备注
	  离休干部医疗费用按自然年度结算,当年的医疗费用最迟于次年元月5日之前报送至郑州市社保局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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