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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补办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补办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3项: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第443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5、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提供材料标准 1、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办理系统。 2、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 所需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补办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 2、申请人遗失或毁损情况说明。 3、遗失的网上登载声明截屏。 注意事项 1、补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在自这个证件遗失之日或发现遗失之日起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上登载遗失声明,并向许可决定机构申请补办。证件损毁的,持原证向许可决定机构申请补办。 2、网上审批通过10个工作日内,须带打印的《电子回执单》到受理窗口进行补办拿证。 审批期限 1、预审期限:5个工作日 2、受理期限:以网上受理材料为准(预审与受理一并处理) 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补办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 材料接收方式与时间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梅园路77号 2、网上接收 登录:“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fwp.safea.gov.cn/ (二)接收时间 窗口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 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0至5:00 周五 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0至3:00 取号时间: 周一至周四 上午9:00至11:00 下午1:30至4:30 周五 上午9:00至11:00 下午1:30至3:00 事项名称 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补办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3项: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第443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5、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提供材料标准 1、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办理系统。 2、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 所需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补办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 2、申请人遗失或毁损情况说明。 3、遗失的网上登载声明截屏。 注意事项 1、补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在自这个证件遗失之日或发现遗失之日起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上登载遗失声明,并向许可决定机构申请补办。证件损毁的,持原证向许可决定机构申请补办。 2、网上审批通过10个工作日内,须带打印的《电子回执单》到受理窗口进行补办拿证。 审批期限 1、预审期限:5个工作日 2、受理期限:以网上受理材料为准(预审与受理一并处理) 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补办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 材料接收方式与时间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梅园路77号 2、网上接收 登录:“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fwp.safea.gov.cn/ (二)接收时间 窗口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 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0至5:00 周五 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0至3:00 取号时间: 周一至周四 上午9:00至11:00 下午1:30至4:30 周五 上午9:00至11:00 下午1:30至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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