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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未入境的外国专业人才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适用人员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合法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学位。 2、申请人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的申请人。应当不超过60周岁,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确有需要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位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参阅网址http://www.shafea.gov.cn/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3项: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第443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5、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提供材料标准 1、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办理系统。 2、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 3、提交所有材料复印件(使用A4纸)至受理窗口,其中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为原件。 所需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 2、工作资历证明:(1)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工作时间、职位、曾经做过的项目名称、证明人联系方式等,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2)在中国境内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毕业生提供优秀毕业生证书(3)外国语言教学人员可提供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证书。 3、最高学位(学历)证书。 4、最高学位(学历)证书认证材料:最高学位(学历)证书须经过以下机构认证后方可提供(1)我驻外使、领馆(2)由申请人所在国驻华使、领馆(3)申请人所在国公证机构(4)我国学历认证机构。 5、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公证机关等部门以及国籍国驻华使、领馆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出具(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中国境内)。 6、申请人体检证明:须由我驻外使、领馆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或者由中国境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签发时间在6个月内。 7、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1)应提供中文合同,须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能涂改,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首页、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内容、薪酬、职位、盖章(签名)页(2)任命书(3)派遣函。 8、行业相关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1)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须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须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2)如有境外专业资格证明,须经过以下机构认证后方可提供①我驻外使、领馆②由申请人所在国驻华使、领馆③申请人所在国公证机构④我国学历认证机构。 9、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头像居中约占照片尺寸2/3,图像清晰。 10、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11、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包括(1)随行家属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2)家属关系证明(配偶-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或领养证明)(3)体检报告(18周岁以上家属)(4)电子照片(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头像居中约占照片尺寸2/3,图像清晰)。 注意事项 1、语言教师应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取得母语国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具有2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如果满足以下3点则可以免除工作资历证明(1)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2)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3)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教学资质证书如TEFL证书。 2、近3年内,已获得过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时,可不提交最高学位证书及认证资料。申请岗位与原工作许可批准的聘用岗位相同,可不提交工作资历证明。 审批期限 1、预审期限:5个工作日 2、受理期限:以受理窗口接收书面材料为准 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外国专业人才10个工作日 材料接收方式与时间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梅园路77号 2、网上接收 登录:“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fwp.safea.gov.cn/ (二)接收时间 窗口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 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0至5:00 周五 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0至3:00 取号时间: 周一至周四 上午9:00至11:00 下午1:30至4:30 周五 上午9:00至11:00 下午1:30至3:00 事项名称 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适用人员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合法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学位。 2、申请人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的申请人。应当不超过60周岁,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确有需要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位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参阅网址http://www.shafea.gov.cn/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3项: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第443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5、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提供材料标准 1、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办理系统。 2、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 3、提交所有材料复印件(使用A4纸)至受理窗口,其中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为原件。 所需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 2、工作资历证明:(1)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工作时间、职位、曾经做过的项目名称、证明人联系方式等,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2)在中国境内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毕业生提供优秀毕业生证书(3)外国语言教学人员可提供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证书。 3、最高学位(学历)证书。 4、最高学位(学历)证书认证材料:最高学位(学历)证书须经过以下机构认证后方可提供(1)我驻外使、领馆(2)由申请人所在国驻华使、领馆(3)申请人所在国公证机构(4)我国学历认证机构。 5、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公证机关等部门以及国籍国驻华使、领馆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出具(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中国境内)。 6、申请人体检证明:须由我驻外使、领馆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或者由中国境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签发时间在6个月内。 7、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1)应提供中文合同,须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能涂改,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首页、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内容、薪酬、职位、盖章(签名)页(2)任命书(3)派遣函。 8、行业相关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1)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须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须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2)如有境外专业资格证明,须经过以下机构认证后方可提供①我驻外使、领馆②由申请人所在国驻华使、领馆③申请人所在国公证机构④我国学历认证机构。 9、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头像居中约占照片尺寸2/3,图像清晰。 10、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11、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包括(1)随行家属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2)家属关系证明(配偶-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或领养证明)(3)体检报告(18周岁以上家属)(4)电子照片(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头像居中约占照片尺寸2/3,图像清晰)。 注意事项 1、语言教师应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取得母语国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具有2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如果满足以下3点则可以免除工作资历证明(1)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2)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3)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教学资质证书如TEFL证书。 2、近3年内,已获得过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时,可不提交最高学位证书及认证资料。申请岗位与原工作许可批准的聘用岗位相同,可不提交工作资历证明。 审批期限 1、预审期限:5个工作日 2、受理期限:以受理窗口接收书面材料为准 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外国专业人才10个工作日 材料接收方式与时间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梅园路77号 2、网上接收 登录:“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fwp.safea.gov.cn/ (二)接收时间 窗口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 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0至5:00 周五 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0至3:00 取号时间: 周一至周四 上午9:00至11:00 下午1:30至4:30 周五 上午9:00至11:00 下午1:30至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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