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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证办理

2017-06-07 08:00:01 无忧保
一、事项名称外国专家证办理二、设定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第443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由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实施2、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三、申请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外国专家受聘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2、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3、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4、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5、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本条第2、3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二)不予批准的情形: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以上条件的书面申请材料。四、办理材料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或存根复印件原件/复印件1份纸质2《外国专家证》申请报告原件1份纸质申请表必须加盖公章3《外国专家证》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申请表必须加盖公章并贴照片4入境后,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本人及18岁以上随行家属的健康证明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金浜路15号统一做体检5拟聘请的外国专家及随行家属的护照、入境章及签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6个人及单位承诺书原件1份纸质个人承诺书须由外国专家本人签名,单位承诺书需加盖公章。7近期两寸正面免冠像照二张原件1份纸质如有随行家属,还需提供1张1寸家属正面免冠像照五、办理地点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梅园路77号四楼六、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至11:00 下午1:30至5:00七、联系电话021-32511558八、办理流程1、申请。已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聘请单位向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办理《外国专家证》的申请,并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上海市外国专家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受理处”。2、受理。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3、审批。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如在审批中需要补充材料的,自补充之日起受理期限重新计算。4、发证。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证》。一、事项名称外国专家证办理二、设定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第443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由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实施2、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三、申请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外国专家受聘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2、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3、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4、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5、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本条第2、3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二)不予批准的情形: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以上条件的书面申请材料。四、办理材料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或存根复印件原件/复印件1份纸质2《外国专家证》申请报告原件1份纸质申请表必须加盖公章3《外国专家证》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申请表必须加盖公章并贴照片4入境后,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本人及18岁以上随行家属的健康证明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金浜路15号统一做体检5拟聘请的外国专家及随行家属的护照、入境章及签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6个人及单位承诺书原件1份纸质个人承诺书须由外国专家本人签名,单位承诺书需加盖公章。7近期两寸正面免冠像照二张原件1份纸质如有随行家属,还需提供1张1寸家属正面免冠像照五、办理地点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梅园路77号四楼六、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至11:00 下午1:30至5:00七、联系电话021-32511558八、办理流程1、申请。已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聘请单位向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办理《外国专家证》的申请,并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上海市外国专家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受理处”。2、受理。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3、审批。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如在审批中需要补充材料的,自补充之日起受理期限重新计算。4、发证。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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