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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证遗失补办


一、事项名称外国专家证遗失补办二、设定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第443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由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实施2、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三、申请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外国专家受聘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2、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3、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4、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5、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本条第2、3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二)不予批准的情形: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以上条件的书面申请材料。四、办理材料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外国专家证》(遗失补办)申请报告原件1份纸质申请报告必须加盖公章2刊登有《外国专家证》遗失声明的市级报纸原件1份纸质3外国专家及随行家属的护照、入境章及签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4近期两寸正面免冠像照二张原件1份纸质如有随行家属,还需提供1张1寸家属正面免冠像照五、办理地点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梅园路77号四楼六、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至11:00 下午1:30至5:00七、联系电话021-32511558八、办理流程1、业务描述申请补办的,当场决定。(1)申请。聘请单位向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外国专家证》遗失补办的申请,并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上海市外国专家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受理处”。(2)受理。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3)审核。受理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4)处理。重新打印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证》。一、事项名称外国专家证遗失补办二、设定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第443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由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实施2、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三、申请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外国专家受聘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2、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3、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4、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5、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本条第2、3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二)不予批准的情形: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以上条件的书面申请材料。四、办理材料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外国专家证》(遗失补办)申请报告原件1份纸质申请报告必须加盖公章2刊登有《外国专家证》遗失声明的市级报纸原件1份纸质3外国专家及随行家属的护照、入境章及签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4近期两寸正面免冠像照二张原件1份纸质如有随行家属,还需提供1张1寸家属正面免冠像照五、办理地点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梅园路77号四楼六、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至11:00 下午1:30至5:00七、联系电话021-32511558八、办理流程1、业务描述申请补办的,当场决定。(1)申请。聘请单位向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外国专家证》遗失补办的申请,并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上海市外国专家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受理处”。(2)受理。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3)审核。受理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4)处理。重新打印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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