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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解困


一、事项名称夫妻分居解困二、设定依据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三、申请条件(一)、申请主体夫妻分居中在沪一方向所在单位,或调入一方向接收单位提出申请,在沪方无工作单位的也可以通过户籍所在街道或乡镇申请(在沪方为派遣制员工的,由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共同申报)。(二)、受理条件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等,以及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市政府认可的其他省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含相当级别)。 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以取得本市户籍起算)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4、夫妻两地分居满五年的人员。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四、办理材料夫妻分居申报材料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申报材料均须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 2、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函)(原件); 3、个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原件); 4、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执照、法人代码证);5、填写完整的《上海市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申报单位、接收单位、申请人分别填写签署意见并盖章);调出单位未签署意见和盖章的,由调出单位(须具有人事调动权)另行出具本人政治表现及同意调动函(商调函);如果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6、调入方和在沪方的学历(学位)证书; 7、双方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人员还需提供职称批复证明;8、由调入方出具的本市二级或以上医院的近期体检证明;9、调入方在沪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入函和合同期限3年及以上,且自申办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试用期内暂不受理),并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10、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户口簿上不能准确反映出在沪方何时何原因进沪的人员,另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11、婚育证明已婚未育:结婚证书、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委出具的已婚未育证明(原件);已婚已育:结婚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其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满16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随迁的,另需提供就读证明、学籍证明或学籍卡);如再婚,另须提供丧偶证明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12、调入方在本市落户证明:落户在自购房的:提供房产证,及房产证地址所属派出所名称;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落户处户口簿与产权人身份证、房屋产权人签字同意落户及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提供单位集体户口户口簿复印件或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13、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应届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获荣誉称号的证明,硕士、博士学位的学历、学位认定证书及外省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明细证明等。五、办理地点受理地址:梅园路77号 六、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00-5:00七、联系电话咨询热线:021-32511311投诉电话:021-32511207八、办理流程注意事项:(1)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各受理点进行单位审核及现场申报;其他单位到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单位审核及现场申报。(2)非申报单位人事专员递交的初审、申报材料不予受理(3)初审材料单位人事专员凭介绍信、人事身份证、填写完整的《上海市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调出单位意见”可暂空)、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至市人才中心初审材料。自选提交材料:调沪方外省社保参保明细(4)不符合办理条件:申报单位提交退档申请(5)档案内缺失相关材料:退档或机要补寄一、事项名称夫妻分居解困二、设定依据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主体夫妻分居中在沪一方向所在单位,或调入一方向接收单位提出申请,在沪方无工作单位的也可以通过户籍所在街道或乡镇申请(在沪方为派遣制员工的,由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共同申报)。 (二)、受理条件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等,以及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市政府认可的其他省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含相当级别)。 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以取得本市户籍起算)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4、夫妻两地分居满五年的人员。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四、办理材料夫妻分居申报材料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申报材料均须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 2、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函)(原件); 3、个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原件); 4、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执照、法人代码证);5、填写完整的《上海市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申报单位、接收单位、申请人分别填写签署意见并盖章);调出单位未签署意见和盖章的,由调出单位(须具有人事调动权)另行出具本人政治表现及同意调动函(商调函);如果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6、调入方和在沪方的学历(学位)证书; 7、双方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人员还需提供职称批复证明;8、由调入方出具的本市二级或以上医院的近期体检证明;9、调入方在沪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入函和合同期限3年及以上,且自申办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试用期内暂不受理),并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10、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户口簿上不能准确反映出在沪方何时何原因进沪的人员,另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11、婚育证明已婚未育:结婚证书、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委出具的已婚未育证明(原件);已婚已育:结婚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其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满16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随迁的,另需提供就读证明、学籍证明或学籍卡);如再婚,另须提供丧偶证明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12、调入方在本市落户证明:落户在自购房的:提供房产证,及房产证地址所属派出所名称;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落户处户口簿与产权人身份证、房屋产权人签字同意落户及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提供单位集体户口户口簿复印件或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13、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应届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获荣誉称号的证明,硕士、博士学位的学历、学位认定证书及外省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明细证明等。五、办理地点受理地址:梅园路77号 六、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00-5:00七、联系电话咨询热线:021-32511311投诉电话:021-32511207八、办理流程注意事项:(1) 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各受理点进行单位审核及现场申报;其他单位到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单位审核及现场申报。(2) 非申报单位人事专员递交的初审、申报材料不予受理(3)初审材料单位人事专员凭介绍信、人事身份证、填写完整的《上海市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调出单位意见”可暂空)、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至市人才中心初审材料。自选提交材料:调沪方外省社保参保明细 (4)不符合办理条件:申报单位提交退档申请(5)档案内缺失相关材料:退档或机要补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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