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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青年创业见习须知


◆参加依据《关于加强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者能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2009]14号)、《关于开展青年创业见习工作的操作意见》(沪就办[2009]17号)◆见习对象凡有创业意愿,35周岁(含)以下具有本市户籍的青年,以及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参加创业见习。◆见习期限见习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申请程序1、办理材料:本市青年可携带身份证、《劳动手册》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申请参加创业见习。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可携带身份证、毕业证书、学校就业指导部门出具的推荐证明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申请参加创业见习。2、申请参加创业见习人员应结合意向创业项目以及提升创业能力的实际需求,按要求填写《创业见习申请表》,提出意向创业见习岗位。3、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负责对申请参加创业见习人员的情况进行初审,根据申请人的实际需求推荐创业者见习基地,协调创业者见习基地落实见习岗位,组织见习人员参加创业见习。4、参加创业见习前,见习人员须与创业者见习基地签订《创业见习协议书》,成为正式的见习学员。◆创业见习补贴参加创业见习学员,可享受生活费补贴和综合保险费补贴,其中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受理部门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 对应服务点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12333◆参加依据《关于加强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者能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2009]14号)、《关于开展青年创业见习工作的操作意见》(沪就办[2009]17号)◆见习对象凡有创业意愿,35周岁(含)以下具有本市户籍的青年,以及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参加创业见习。◆见习期限见习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申请程序1、办理材料:本市青年可携带身份证、《劳动手册》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申请参加创业见习。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可携带身份证、毕业证书、学校就业指导部门出具的推荐证明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申请参加创业见习。2、申请参加创业见习人员应结合意向创业项目以及提升创业能力的实际需求,按要求填写《创业见习申请表》,提出意向创业见习岗位。3、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负责对申请参加创业见习人员的情况进行初审,根据申请人的实际需求推荐创业者见习基地,协调创业者见习基地落实见习岗位,组织见习人员参加创业见习。4、参加创业见习前,见习人员须与创业者见习基地签订《创业见习协议书》,成为正式的见习学员。◆创业见习补贴参加创业见习学员,可享受生活费补贴和综合保险费补贴,其中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受理部门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 对应服务点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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