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政府补贴创业培训须知


◆办理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创业培训工作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职发[2013]19号)、《关于完善本市创业培训工作相关操作的通知》(沪就促[2014]46号)◆补贴对象1、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在职人员;2、在本市高等院校就读的毕业学年学生(含本市生源和外省市生源);3、外省市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从业人员;4、其他经批准的人员。◆培训内容创业培训内容包括创业理论知识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培训具体内容、课时安排参见本市公布的创业培训计划。其中,对于已接受过创业教育的毕业学年学生,可直接参加创业模实训。◆补贴标准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参加创业培训并经鉴定考核合格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全额补贴;补贴标准由本市在当年度制定并向社会公开。◆报名流程1、创业能力测评。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须到就近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部门接受创业能力测评和个性化指导,取得《创业能力测评结果报告》。2、报名及办理材料。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创业能力测评结果报告》及相关材料到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申领培训信息卡、提供本人银行账号,自主选择具有创业培训补贴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高等院校可委托具有创业培训补贴资质的培训机构为毕业学年学生开展创业培训。培训机构在培训实施前持高等院校委托培训协议、经高等院校盖章确认的学员花名册和《创业能力测评结果报告》到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申请组班标号,办理学员身份确认。对于已接受过创业教育、直接参加创业模拟实训内容培训的毕业学年学生,培训报名时须同时提交高等院校盖章确认的创业教育证明材料。3、培训费缴纳。失业、协保、农村富余劳动力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向培训机构支付的培训费为规定补贴标准的50%,毕业学年学生支付培训费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人员向培训机构全额支付培训费。◆受理部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职业培训部门◆办理时间 对应服务点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12333◆办理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沪人社职发[2013]19号)、《关于完善本市创业培训工作相关操作的通知》(沪就促[2014]46号)◆补贴对象1、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在职人员;2、在本市高等院校就读的毕业学年学生(含本市生源和外省市生源);3、外省市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从业人员;4、其他经批准的人员。◆培训内容创业培训内容包括创业理论知识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培训具体内容、课时安排参见本市公布的创业培训计划。其中,对于已接受过创业教育的毕业学年学生,可直接参加创业模实训。◆补贴标准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参加创业培训并经鉴定考核合格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全额补贴;补贴标准由本市在当年度制定并向社会公开。◆报名流程1、创业能力测评。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须到就近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部门接受创业能力测评和个性化指导,取得《创业能力测评结果报告》。2、报名及办理材料。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创业能力测评结果报告》及相关材料到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申领培训信息卡、提供本人银行账号,自主选择具有创业培训补贴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高等院校可委托具有创业培训补贴资质的培训机构为毕业学年学生开展创业培训。培训机构在培训实施前持高等院校委托培训协议、经高等院校盖章确认的学员花名册和《创业能力测评结果报告》到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申请组班标号,办理学员身份确认。对于已接受过创业教育、直接参加创业模拟实训内容培训的毕业学年学生,培训报名时须同时提交高等院校盖章确认的创业教育证明材料。3、培训费缴纳。失业、协保、农村富余劳动力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向培训机构支付的培训费为规定补贴标准的50%,毕业学年学生支付培训费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人员向培训机构全额支付培训费。◆受理部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职业培训部门◆办理时间 对应服务点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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