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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小微企业法人小额担保贷款须知


◆办理依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社(2012)68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3]38号)◆受理对象在本市注册经营的小、微型企业法人。◆贷款金额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200万元。◆贷款期限担保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为3年。◆担保额度本市“小微企业法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的个人担保部分由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申请人担保不足的贷款部分由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经办银行提供有效担保:1、 贷款金额在15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可免于个人担保;2、 贷款金额在15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10%的有效个人担保;3、 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20%的有效个人担保;4、 贷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30%的有效担保。;5、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40%的有效担保。◆申请条件1、 小、微型企业的净资产不得低于贷款金额的50%;2、 小、微型企业应当建立财会核算管理制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3、 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在10人(含10人)以上的,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不得低于50%;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的,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不得低于70%◆申办流程本市“小微企业法人小额担保贷款”应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具体申办流程参照本市“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流程办理,申请人还应提供政策性担保机构以及经办银行所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小微企业法人小额担保贷款贴息1、申请条件(1)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或贷款虽发生逾期,但借款人在担保机构代位清偿之前还清贷款本息;(2)贷款期内借款人所办小微企业按规定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且保持就业岗位稳定。2、贴息金额和期限每人每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2000元,并以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为限。贴息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3、贴息申办流程(1)借款人自贷款到期之日起3个月内向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2)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对借款人按规定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且保持就业稳定的情况进行核实,报区就业促进中心批准后,给予利息补贴。◆受理部门小微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 对应服务点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12333◆办理依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沪财社(2012)68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3]38号)◆受理对象在本市注册经营的小、微型企业法人。◆贷款金额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200万元。◆贷款期限担保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为3年。◆担保额度本市“小微企业法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的个人担保部分由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申请人担保不足的贷款部分由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经办银行提供有效担保:1、 贷款金额在15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可免于个人担保;2、 贷款金额在15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10%的有效个人担保;3、 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20%的有效个人担保;4、 贷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30%的有效担保。;5、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40%的有效担保。◆申请条件1、 小、微型企业的净资产不得低于贷款金额的50%;2、 小、微型企业应当建立财会核算管理制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3、 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在10人(含10人)以上的,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不得低于50%;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的,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不得低于70%◆申办流程 本市“小微企业法人小额担保贷款”应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具体申办流程参照本市“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流程办理,申请人还应提供政策性担保机构以及经办银行所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小微企业法人小额担保贷款贴息1、申请条件(1)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或贷款虽发生逾期,但借款人在担保机构代位清偿之前还清贷款本息;(2)贷款期内借款人所办小微企业按规定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且保持就业岗位稳定。2、贴息金额和期限每人每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2000元,并以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为限。贴息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3、贴息申办流程(1)借款人自贷款到期之日起3个月内向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2)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对借款人按规定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且保持就业稳定的情况进行核实,报区就业促进中心批准后,给予利息补贴。◆受理部门小微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 对应服务点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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