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就业补贴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就业补贴◆设定依据1、关于对本市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后给予专项就业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36号)2、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后给予专项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0]32号)3、关于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名单认定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11]78号)4、关于实施“离土农民就业促进专项计划”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18号)◆申请条件就业补贴的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者:1、经市农委确认,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4000元的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2、具有本市户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实现非农就业,并按规定在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2、填写完整并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专项就业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补贴标准市级补贴额度为每人每月210元,区级补贴标准由各区县自行确定。每人享受就业补贴的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24个月。◆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流程1、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初审通过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应将相关申请材料上报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初审未通过的,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告知原因。2、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给予补贴;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业务部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告知原因。◆办理时间 对应服务点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12333◆事项名称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就业补贴◆设定依据1、关于对本市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后给予专项就业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36号)2、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后给予专项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0]32号)3、关于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名单认定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11]78号)4、关于实施“离土农民就业促进专项计划”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18号)◆申请条件就业补贴的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者:1、经市农委确认,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4000元的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2、具有本市户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实现非农就业,并按规定在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2、填写完整并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专项就业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补贴标准市级补贴额度为每人每月210元,区级补贴标准由各区县自行确定。每人享受就业补贴的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24个月。◆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流程1、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初审通过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应将相关申请材料上报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初审未通过的,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告知原因。2、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给予补贴;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业务部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告知原因。◆办理时间 对应服务点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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