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专项就业岗位补贴指南


◆事项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专项就业岗位补贴指南◆设定依据《关于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涉农单位就业的试点意见》(沪人社就发〔2013〕51号);《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申领专项就业岗位补贴试点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13〕401 号);《关于贯彻<关于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部分特定行业就业的试点意见>和<关于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涉农单位就业的试点意见>的操作意见》(沪就促〔2013〕63号);《关于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涉农单位就业的补充通知》(沪人社就发〔2014〕40号)◆申请条件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6个月以上的区(县)级以上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材料1、农委出具的《行业证明》及2012年12月、2013年12月的《本市户籍在岗劳动力名单》;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部分特定行业单位和涉农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专项补贴申请表》;4、农民专业合作社银行账号(开户银行、账号)5、公章6、每月25日前,还需提供由区县农委盖章确认的上月《本市户籍在岗劳动力收入情况表》以及银行薪酬代发清单复印件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办理地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地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办事流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招用依据《关于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涉农单位就业的试点意见》(沪人社就发〔2013〕51号)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后的次月25日前向从事相关行业的注册地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在《部分特定行业单位和涉农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专项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审批未通过的,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告知原因;审批通过的,在系统中登记银行账号信息,此后按月进行核定及发放。每月25日前,农民专业合作社需向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提供经区县农委确认的上月《本市户籍在岗劳动力收入情况表》以及银行薪酬代发清单复印件作为计算岗位补贴的依据。逾期不提供的,该月岗位补贴视作自动放弃。◆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30个工作日办结◆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时间 对应服务点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12333◆事项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专项就业岗位补贴指南◆设定依据《关于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涉农单位就业的试点意见》(沪人社就发〔2013〕51号);《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申领专项就业岗位补贴试点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13〕401 号);《关于贯彻和的操作意见》(沪就促〔2013〕63号);《关于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涉农单位就业的补充通知》(沪人社就发〔2014〕40号)◆申请条件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6个月以上的区(县)级以上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材料1、农委出具的《行业证明》及2012年12月、2013年12月的《本市户籍在岗劳动力名单》;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部分特定行业单位和涉农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专项补贴申请表》;4、农民专业合作社银行账号(开户银行、账号)5、公章6、每月25日前,还需提供由区县农委盖章确认的上月《本市户籍在岗劳动力收入情况表》以及银行薪酬代发清单复印件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办理地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地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办事流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招用依据《关于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涉农单位就业的试点意见》(沪人社就发〔2013〕51号)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后的次月25日前向从事相关行业的注册地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在《部分特定行业单位和涉农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专项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审批未通过的,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告知原因;审批通过的,在系统中登记银行账号信息,此后按月进行核定及发放。每月25日前,农民专业合作社需向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提供经区县农委确认的上月《本市户籍在岗劳动力收入情况表》以及银行薪酬代发清单复印件作为计算岗位补贴的依据。逾期不提供的,该月岗位补贴视作自动放弃。◆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30个工作日办结◆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时间 对应服务点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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