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特定行业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专项就业岗位补贴指南


◆事项名称部分特定行业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专项就业岗位补贴指南◆设定依据《关于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部分特定行业就业的试点意见》(沪人社就发〔2013〕50号);《关于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涉农单位就业的试点意见》(沪人社就发〔2013〕51号);关于贯彻<关于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部分特定行业就业的试点意见>和<关于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涉农单位就业的试点意见>的操作意见》(沪就促〔2013〕63号);《关于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部分特定行业就业的补充通知》(沪人社就发〔2014〕39号);《关于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涉农单位就业的补充通知》(沪人社就发〔2014〕40号)◆申请条件在本市工商、民政等部门注册登记6个月以上且从事绿化市容、物业管理、涉老服务、农业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类公司除外)◆办理材料1、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行业证明》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部分特定行业单位和涉农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专项补贴申请表》4、用人单位与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5、单位银行账号(开户银行、账号)6、单位公章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办理地点绿化市容、物业管理、涉老服务行业的用人单位向经营地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申请。农业行业的用人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申请。◆办事流程特定行业单位首次申请时,应在招用依据《关于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部分特定行业就业的试点意见》(沪人社就发〔2013〕50号)、《关于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涉农单位就业的试点意见》(沪人社就发〔2013〕51号)文件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后的次月25日前向从事相关行业所在地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在《部分特定行业单位和涉农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专项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审批未通过的,通知相关用人单位并告知原因;审批通过的,将单位银行账号交至失业保险部门登记绑定,此后按月进行核定及发放。◆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30个工作日办结◆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时间 对应服务点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12333◆事项名称部分特定行业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专项就业岗位补贴指南◆设定依据《关于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部分特定行业就业的试点意见》(沪人社就发〔2013〕50号);《关于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涉农单位就业的试点意见》(沪人社就发〔2013〕51号);关于贯彻和的操作意见》(沪就促〔2013〕63号);《关于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部分特定行业就业的补充通知》(沪人社就发〔2014〕39号);《关于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涉农单位就业的补充通知》(沪人社就发〔2014〕40号)◆申请条件在本市工商、民政等部门注册登记6个月以上且从事绿化市容、物业管理、涉老服务、农业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类公司除外)◆办理材料1、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行业证明》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部分特定行业单位和涉农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专项补贴申请表》4、用人单位与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5、单位银行账号(开户银行、账号)6、单位公章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办理地点绿化市容、物业管理、涉老服务行业的用人单位向经营地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申请。农业行业的用人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申请。◆办事流程特定行业单位首次申请时,应在招用依据《关于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部分特定行业就业的试点意见》(沪人社就发〔2013〕50号)、《关于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涉农单位就业的试点意见》(沪人社就发〔2013〕51号)文件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后的次月25日前向从事相关行业所在地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在《部分特定行业单位和涉农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专项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审批未通过的,通知相关用人单位并告知原因;审批通过的,将单位银行账号交至失业保险部门登记绑定,此后按月进行核定及发放。◆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30个工作日办结◆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时间 对应服务点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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