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一次性补贴指南


◆事项名称用人单位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一次性补贴◆设定依据《关于2009年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2009]13号)《关于贯彻<关于2009年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干意见>的操作意见》(沪就办[2009]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0]16号◆申请条件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原则上应当是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并录用的人员。◆办理材料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 2、《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表》和《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岗位补贴申请名册》;3、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办理地点单位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办理流程1、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满六个月后,可向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时需提交相关办理材料。2、区县职业介绍部门收到办理材料后,在《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报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批;初审未通过的,通知用人单位并告知原因。3、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收到办理材料后,在《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表》签署审批意见。4、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批通过后,申请单位应提供由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收据)给区县职业介绍部门。5、区县职业介绍部门将《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表》和申请单位提供的发票(收据)交至失业保险部门办理支付手续。一次性补贴款由失业保险基金通过银行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申请单位名称与资金到帐的银行帐户户名必须一致。◆办理期限无◆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时间 对应服务点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12333◆事项名称用人单位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一次性补贴◆设定依据《关于2009年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2009]13号)《关于贯彻的操作意见》(沪就办[2009]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0]16号◆申请条件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原则上应当是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并录用的人员。◆办理材料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 2、《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表》和《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岗位补贴申请名册》;3、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办理地点单位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办理流程1、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满六个月后,可向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时需提交相关办理材料。2、区县职业介绍部门收到办理材料后,在《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报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批;初审未通过的,通知用人单位并告知原因。3、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收到办理材料后,在《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表》签署审批意见。4、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批通过后,申请单位应提供由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收据)给区县职业介绍部门。5、区县职业介绍部门将《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表》和申请单位提供的发票(收据)交至失业保险部门办理支付手续。一次性补贴款由失业保险基金通过银行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申请单位名称与资金到帐的银行帐户户名必须一致。◆办理期限无◆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时间 对应服务点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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