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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协保人员就业岗位补贴须知

2017-06-07 08:00:01 无忧保
◆办事项目 申请协保人员就业岗位补贴◆办理机构 协保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办理过居住地登记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事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22号”;《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6]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特殊援助工作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特殊援助工作的补充意见》“沪人社就发[2011]13号”。◆申办条件 按规定与单位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在协保专户缴纳社会保险费,尚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已经单位就业(不包括在社区“四保”公益性劳动组织和万人、千人、百人就业项目中就业)或者灵活就业,可以申请协保人员就业岗位补贴。◆申请材料 1. 《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2. 户口簿和身份证;3.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借记卡或存折。◆办事程序 协保人员办理就业备案登记后,到户籍所在地或办理过居住地登记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协保人员就业岗位补贴。申请通过的,于次月起每月15日后到银行领取补贴;申请未通过的,工作人员告知不能申请的原因。◆收费标准 不收费◆办理时间 对应服务点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12333◆办事项目 申请协保人员就业岗位补贴◆办理机构 协保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办理过居住地登记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事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22号”;《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6]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特殊援助工作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特殊援助工作的补充意见》“沪人社就发[2011]13号”。◆申办条件 按规定与单位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在协保专户缴纳社会保险费,尚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已经单位就业(不包括在社区“四保”公益性劳动组织和万人、千人、百人就业项目中就业)或者灵活就业,可以申请协保人员就业岗位补贴。◆申请材料 1. 《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2. 户口簿和身份证;3.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借记卡或存折。◆办事程序 协保人员办理就业备案登记后,到户籍所在地或办理过居住地登记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协保人员就业岗位补贴。申请通过的,于次月起每月15日后到银行领取补贴;申请未通过的,工作人员告知不能申请的原因。◆收费标准 不收费◆办理时间 对应服务点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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