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从业人员新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事项名称单位从业人员新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办理地点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时间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3、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申请条件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未满55周岁),已办理招(录)用手续,且从未建立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人员。◆办理材料1、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根据单位的不同性质,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1)企业单位携带《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或《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或《外来人员就业备案信息》,已办招(录)用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2)机关单位携带《公务员登记表》、《公务员录用表》或由公务员管理局(军转办)出具的相关批文;(3)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携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录用表》或由公务员管理局(军转办)出具的相关批文;(4)事业单位携带《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名册》第二联原件;3、招(录)用、聘用博士后人员,还需携带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文件复印件。注: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办理流程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办理期限办理流程中的第1、3条,当场办结。◆收费标准不收费◆申办表格《个人社会保险登记表》(申字0-2表)(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联系电话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企业、事业单位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下属“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https://zzjb.12333sh.gov.cn)办理本项目。◆事项名称单位从业人员新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办理地点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时间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3、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申请条件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未满55周岁),已办理招(录)用手续,且从未建立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人员。◆办理材料1、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根据单位的不同性质,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1)企业单位携带《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或《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或《外来人员就业备案信息》,已办招(录)用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2)机关单位携带《公务员登记表》、《公务员录用表》或由公务员管理局(军转办)出具的相关批文;(3)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携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录用表》或由公务员管理局(军转办)出具的相关批文;(4)事业单位携带《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名册》第二联原件;3、招(录)用、聘用博士后人员,还需携带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文件复印件。注: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办理流程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办理期限办理流程中的第1、3条,当场办结。◆收费标准不收费◆申办表格《个人社会保险登记表》(申字0-2表)(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联系电话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企业、事业单位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下属“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https://zzjb.12333sh.gov.cn)办理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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