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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一、事项名称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二、设定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第443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由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实施2、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三、申请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外国专家受聘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2、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3、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4、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5、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本条第2、3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二)不予批准的情形: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以上条件的书面申请材料。四、办理材料(一)形式标准除特别注明外,申请材料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提供。打印及复印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1、新办《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报告原件1份纸质申请报告必须加盖公章2《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申请表必须加盖公章并贴一张近期两寸正面免冠照片3中、外文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验)原件1份纸质中文与英文简历都需要提供(应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职务及时间段)4个人及随行家属护照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如有随行家属需提供家属关系证明(配偶-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等)5最高学历证书和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最高学历证明一定要提供,专业资格证明有则提供(如TEFL、TESOL、工程师资格、教师资格等),非英语证书单位需提供翻译件并加盖公章6个人及18岁以上随行家属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复印件1份纸质国外医院做的体检也可,非英语需提供翻译件并加盖公章7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1份纸质合同原件需由专家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不能有涂改,复印件应保证与原件一致。8个人及单位承诺书原件/复印件1份纸质个人承诺书须由外国专家本人签名,单位承诺书需加盖公章。9连续在华工作的文教类专家须提交前一任教单位推荐信(经技类专家须提交前一任单位离职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纸质文教专家推荐信是国家外国专家局要求的统一格式,需由上家单位加盖公章,必须是原件提交;经技类单位离职证明可以是复印件。如与上家单位提前解除合同,需要提供“注销单”。10聘请文教类专家单位,须提交《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及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民办非企业的单位需要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办学许可证。1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2外国专家、聘用单位、配偶三方承诺书复印件1份纸质经技类外国专家超过65岁需提供13外国专家聘用期间保险单复印件1份纸质经技类外国专家超过65岁需提供2、已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新办《外国专家证》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或存根复印件原件/复印件1份纸质2《外国专家证》申请报告原件1份纸质申请表必须加盖公章3《外国专家证》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申请表必须加盖公章并贴照片4入境后,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本人及18岁以上随行家属的健康证明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金浜路15号统一做体检5拟聘请的外国专家及随行家属的护照、入境章及签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6个人及单位承诺书原件1份纸质个人承诺书须由外国专家本人签名,单位承诺书需加盖公章。7近期两寸正面免冠像照二张原件1份纸质如有随行家属,还需提供1张1寸家属正面免冠像照3、直接办理《外国专家证》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外国专家证》申请报告原件1份纸质申请报告必须加盖公章2《外国专家证》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申请表必须加盖公章并贴一张近期两寸正面免冠照片3中、外文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验)原件1份纸质中文与英文简历都需要提供(应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职务及时间段)4最高学历证书和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最高学历证明一定要提供,专业资格证明有则提供(如TEFL、TESOL、工程师资格、教师资格等),非英语证书单位需提供翻译件并加盖公章。5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本人及18岁以上随行家属的健康证明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金浜路15号统一做体检6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1份纸质合同原件需由专家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不能有涂改,复印件应保证与原件一致。7拟聘请的外国专家及随行家属的护照、入境章及签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如有随行家属需提供家属关系证明(配偶-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等)8个人及单位承诺书原件1份纸质个人承诺书须由外国专家本人签名,单位承诺书需加盖公章。9连续在华工作的文教类专家须提交前一任教单位推荐信(经技类专家须提交前一任单位离职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纸质文教专家推荐信是国家外国专家局要求的统一格式,需由上家单位加盖公章,必须是原件提交;经技类单位离职证明可以是复印件。如与上家单位提前解除合同,需要提供“注销单”。10聘请文教类专家单位,须提交《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及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民办非企业的单位需要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办学许可证。1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2近期两寸正面免冠像照二张原件1份纸质如有随行家属,还需提供1张1寸家属正面免冠像照13外国专家、聘用单位、配偶三方承诺书复印件1份纸质经技类外国专家超过65岁需提供14外国专家聘用期间保险单复印件1份纸质经技类外国专家超过65岁需提供4、申办《外国专家证》信息变更(1)本人或随行家属护照号变更: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外国专家证》本人或随行家属护照号变更申请报告原件1份纸质申请报告必须加盖公章2《外国专家证》原件原件1份纸质3外国专家或随行家属的旧护照、新护照及签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2)在华住址变更: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外国专家证》在华住址变更申请报告原件1份纸质申请报告必须加盖公章2《外国专家证》原件原件1份纸质3公安局住宿登记证明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3)添加随行家属: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外国专家证》添加随行家属申请报告原件1份纸质申请报告必须加盖公章2《外国专家证》原件原件1份纸质3家属护照、入境章及签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4家属关系证明复印件1份纸质配偶-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等5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18岁以上随行家属的健康证明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的可不提供6家属一寸照一张(4)注销随行家属: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外国专家证》注销随行家属申请报告原件1份纸质申请报告必须加盖公章+外国专家本人签名2《外国专家证》原件原件1份纸质(5)聘用单位名称变更(若转聘其他单位,则按新证申请准备材料):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外国专家证》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申请报告原件1份纸质申请报告必须加盖公章+外国专家本人签名2《外国专家证》原件原件1份纸质3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函、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5、申办《外国专家证》(延期)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外国专家证》(延期)申请报告原件1份纸质申请报告必须加盖公章2《外国专家证》(延期)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申请表必须加盖公章3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1份纸质合同原件需由专家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不能有涂改,复印件应保证与原件一致。4拟聘请的外国专家及随行家属的护照、入境章及签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5聘请文教类专家单位,须提交《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及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民办非企业的单位需要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办学许可证。6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7外国专家、聘用单位、配偶三方承诺书复印件1份纸质经技类外国专家超过65岁需提供8外国专家聘用期间保险单复印件1份纸质经技类外国专家超过65岁需提供6、申办《外国专家证》延期换新证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外国专家证》(延期换新证)申请报告原件1份纸质申请报告必须加盖公章2《外国专家证》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申请表必须加盖公章3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1份纸质合同原件需由专家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不能有涂改,复印件应保证与原件一致。4拟聘请的外国专家及随行家属的护照、入境章及签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拟聘请的外国专家及随行家属的护照、入境章及签证复印件5聘请文教类专家单位,须提交《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及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民办非企业的单位需要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办学许可证。6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7近期两寸正面免冠像照二张原件1份纸质如有随行家属,还需提供1张1寸家属正面免冠像照8外国专家、聘用单位、配偶三方承诺书复印件1份纸质经技类外国专家超过65岁需提供9外国专家聘用期间保险单复印件1份纸质经技类外国专家超过65岁需提供7、申请《外国专家证》遗失补办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外国专家证》(遗失补办)申请报告原件1份纸质申请报告必须加盖公章2刊登有《外国专家证》遗失声明的市级报纸原件1份纸质3外国专家及随行家属的护照、入境章及签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4近期两寸正面免冠像照二张原件1份纸质如有随行家属,还需提供1张1寸家属正面免冠像照8、依申请注销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外国专家证》(注销)申请报告原件1份纸质申请报告必须加盖公章+外国专家本人签名2《外国专家证》原件原件1份纸质(三)申请文书名称1、 申办《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的公函样式;2、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3、 《外国专家证》申请表;4、 《外国专家证》(延期)申请表;5、 个人及单位承诺书;6、 外国文教专家和外国专业人员推荐信;7、 注销《外国专家证》公函样式。五、办理地点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梅园路77号四楼六、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至11:00 下午1:30至5:00七、联系电话021-32511558八、办理流程(一)新办一般程序1、业务描述(1)申请。聘请单位向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申请,并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上海市外国专家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受理处”。(2)受理。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3)审批。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如在审批中需要补充材料的,自补充之日起受理期限重新计算。(4)发证。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二)已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新办《外国专家证》1、业务描述(1)申请。已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聘请单位向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办理《外国专家证》的申请,并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上海市外国专家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受理处”。(2)受理。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3)审批。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如在审批中需要补充材料的,自补充之日起受理期限重新计算。(4)发证。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证》。(三)直接办理《外国专家证》1、业务描述(1)申请。聘请单位向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直接办理《外国专家证》的申请,并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上海市外国专家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受理处”。(2)受理。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3)审批。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如在审批中需要补充材料的,自补充之日起受理期限重新计算。(4)发证。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证》。(四)申办《外国专家证》信息变更1、申请以下5种《外国专家证》信息变更的,当场决定:(1)本人或随行家属护照号变更(2)在华住址变更(3)添加随行家属(4)注销随行家属(5)聘用单位名称变更(若转聘其他单位,则按新证申请准备材料)2、业务描述(1)申请。聘请单位向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以上5种《外国专家证》信息变更的申请,并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上海市外国专家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受理处”。(2)受理。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3)审核。受理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4)处理。在《外国专家证》上给予相应的信息变更处理。(五)申办《外国专家证》(延期)1、业务描述(1)申请。聘请单位向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办理《外国专家证》(延期)的申请,并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上海市外国专家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受理处”。(2)受理。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3)审批。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如在审批中需要补充材料的,自补充之日起受理期限重新计算。(4)发证。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证》。(六)申办《外国专家证》延期换新证1、业务描述(1)申请。聘请单位向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办理《外国专家证》(延期换新证)的申请,并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上海市外国专家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受理处”。(2)受理。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3)审批。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如在审批中需要补充材料的,自补充之日起受理期限重新计算。(4)发证。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证》。(七)申请《外国专家证》遗失补办1、业务描述申请补办的,当场决定。(1)申请。聘请单位向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外国专家证》遗失补办的申请,并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上海市外国专家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受理处”。(2)受理。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3)审核。受理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4)处理。重新打印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证》。(八)依申请注销1、业务描述申请注销的,当场决定。(1)申请。聘请单位向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注销《外国专家证》的申请,并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上海市外国专家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受理处”。(2)受理。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3)审核。受理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一、事项名称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二、设定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第443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由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实施2、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 三、申请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外国专家受聘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2、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3、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4、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5、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本条第2、3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二)不予批准的情形: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以上条件的书面申请材料。四、办理材料(一)形式标准除特别注明外,申请材料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提供。打印及复印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1、新办《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报告原件1份纸质申请报告必须加盖公章2《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申请表必须加盖公章并贴一张近期两寸正面免冠照片3中、外文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验)原件1份纸质中文与英文简历都需要提供(应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职务及时间段)4个人及随行家属护照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如有随行家属需提供家属关系证明(配偶-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等)5最高学历证书和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最高学历证明一定要提供,专业资格证明有则提供(如TEFL、TESOL、工程师资格、教师资格等),非英语证书单位需提供翻译件并加盖公章6个人及18岁以上随行家属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复印件1份纸质国外医院做的体检也可,非英语需提供翻译件并加盖公章7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1份纸质合同原件需由专家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不能有涂改,复印件应保证与原件一致。8个人及单位承诺书原件/复印件1份纸质个人承诺书须由外国专家本人签名,单位承诺书需加盖公章。9连续在华工作的文教类专家须提交前一任教单位推荐信(经技类专家须提交前一任单位离职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纸质文教专家推荐信是国家外国专家局要求的统一格式,需由上家单位加盖公章,必须是原件提交;经技类单位离职证明可以是复印件。如与上家单位提前解除合同,需要提供“注销单”。10聘请文教类专家单位,须提交《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及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民办非企业的单位需要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办学许可证。1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2外国专家、聘用单位、配偶三方承诺书复印件1份纸质经技类外国专家超过65岁需提供13外国专家聘用期间保险单复印件1份纸质经技类外国专家超过65岁需提供2、已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新办《外国专家证》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或存根复印件原件/复印件1份纸质2《外国专家证》申请报告原件1份纸质申请表必须加盖公章3《外国专家证》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申请表必须加盖公章并贴照片4入境后,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本人及18岁以上随行家属的健康证明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金浜路15号统一做体检5拟聘请的外国专家及随行家属的护照、入境章及签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6个人及单位承诺书原件1份纸质个人承诺书须由外国专家本人签名,单位承诺书需加盖公章。7近期两寸正面免冠像照二张原件1份纸质如有随行家属,还需提供1张1寸家属正面免冠像照3、直接办理《外国专家证》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外国专家证》申请报告原件1份纸质申请报告必须加盖公章2《外国专家证》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申请表必须加盖公章并贴一张近期两寸正面免冠照片3中、外文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验)原件1份纸质中文与英文简历都需要提供(应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职务及时间段)4最高学历证书和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最高学历证明一定要提供,专业资格证明有则提供(如TEFL、TESOL、工程师资格、教师资格等),非英语证书单位需提供翻译件并加盖公章。5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本人及18岁以上随行家属的健康证明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金浜路15号统一做体检6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1份纸质合同原件需由专家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不能有涂改,复印件应保证与原件一致。7拟聘请的外国专家及随行家属的护照、入境章及签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如有随行家属需提供家属关系证明(配偶-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等)8个人及单位承诺书原件1份纸质个人承诺书须由外国专家本人签名,单位承诺书需加盖公章。9连续在华工作的文教类专家须提交前一任教单位推荐信(经技类专家须提交前一任单位离职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纸质文教专家推荐信是国家外国专家局要求的统一格式,需由上家单位加盖公章,必须是原件提交;经技类单位离职证明可以是复印件。如与上家单位提前解除合同,需要提供“注销单”。10聘请文教类专家单位,须提交《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及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民办非企业的单位需要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办学许可证。1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2近期两寸正面免冠像照二张原件1份纸质如有随行家属,还需提供1张1寸家属正面免冠像照13外国专家、聘用单位、配偶三方承诺书复印件1份纸质经技类外国专家超过65岁需提供14外国专家聘用期间保险单复印件1份纸质经技类外国专家超过65岁需提供4、申办《外国专家证》信息变更(1)本人或随行家属护照号变更: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外国专家证》本人或随行家属护照号变更申请报告原件1份纸质申请报告必须加盖公章2《外国专家证》原件原件1份纸质3外国专家或随行家属的旧护照、新护照及签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2)在华住址变更: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外国专家证》在华住址变更申请报告原件1份纸质申请报告必须加盖公章2《外国专家证》原件原件1份纸质3公安局住宿登记证明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3)添加随行家属: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外国专家证》添加随行家属申请报告原件1份纸质申请报告必须加盖公章2《外国专家证》原件原件1份纸质3家属护照、入境章及签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4家属关系证明复印件1份纸质配偶-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等5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18岁以上随行家属的健康证明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的可不提供6家属一寸照一张(4)注销随行家属: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外国专家证》注销随行家属申请报告原件1份纸质申请报告必须加盖公章+外国专家本人签名2《外国专家证》原件原件1份纸质(5)聘用单位名称变更(若转聘其他单位,则按新证申请准备材料):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外国专家证》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申请报告原件1份纸质申请报告必须加盖公章+外国专家本人签名2《外国专家证》原件原件1份纸质3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函、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5、申办《外国专家证》(延期)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外国专家证》(延期)申请报告原件1份纸质申请报告必须加盖公章2《外国专家证》(延期)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申请表必须加盖公章3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1份纸质合同原件需由专家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不能有涂改,复印件应保证与原件一致。4拟聘请的外国专家及随行家属的护照、入境章及签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5聘请文教类专家单位,须提交《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及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民办非企业的单位需要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办学许可证。6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7外国专家、聘用单位、配偶三方承诺书复印件1份纸质经技类外国专家超过65岁需提供8外国专家聘用期间保险单复印件1份纸质经技类外国专家超过65岁需提供6、申办《外国专家证》延期换新证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外国专家证》(延期换新证)申请报告原件1份纸质申请报告必须加盖公章2《外国专家证》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申请表必须加盖公章3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1份纸质合同原件需由专家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不能有涂改,复印件应保证与原件一致。4拟聘请的外国专家及随行家属的护照、入境章及签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拟聘请的外国专家及随行家属的护照、入境章及签证复印件5聘请文教类专家单位,须提交《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及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民办非企业的单位需要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办学许可证。6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7近期两寸正面免冠像照二张原件1份纸质如有随行家属,还需提供1张1寸家属正面免冠像照8外国专家、聘用单位、配偶三方承诺书复印件1份纸质经技类外国专家超过65岁需提供9外国专家聘用期间保险单复印件1份纸质经技类外国专家超过65岁需提供7、申请《外国专家证》遗失补办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外国专家证》(遗失补办)申请报告原件1份纸质申请报告必须加盖公章2刊登有《外国专家证》遗失声明的市级报纸原件1份纸质3外国专家及随行家属的护照、入境章及签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4近期两寸正面免冠像照二张原件1份纸质如有随行家属,还需提供1张1寸家属正面免冠像照8、依申请注销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外国专家证》(注销)申请报告原件1份纸质申请报告必须加盖公章+外国专家本人签名2《外国专家证》原件原件1份纸质(三)申请文书名称1、 申办《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的公函样式;2、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3、 《外国专家证》申请表;4、 《外国专家证》(延期)申请表;5、 个人及单位承诺书;6、 外国文教专家和外国专业人员推荐信;7、 注销《外国专家证》公函样式。 五、办理地点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梅园路77号四楼六、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至11:00 下午1:30至5:00七、联系电话021-32511558 八、办理流程(一)新办一般程序1、业务描述(1)申请。聘请单位向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申请,并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上海市外国专家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受理处”。(2)受理。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3)审批。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如在审批中需要补充材料的,自补充之日起受理期限重新计算。(4)发证。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二)已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新办《外国专家证》1、业务描述(1)申请。已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聘请单位向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办理《外国专家证》的申请,并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上海市外国专家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受理处”。(2)受理。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3)审批。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如在审批中需要补充材料的,自补充之日起受理期限重新计算。(4)发证。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证》。 (三)直接办理《外国专家证》1、业务描述(1)申请。聘请单位向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直接办理《外国专家证》的申请,并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上海市外国专家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受理处”。(2)受理。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3)审批。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如在审批中需要补充材料的,自补充之日起受理期限重新计算。(4)发证。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证》。 (四)申办《外国专家证》信息变更1、申请以下5种《外国专家证》信息变更的,当场决定:(1)本人或随行家属护照号变更(2)在华住址变更(3)添加随行家属(4)注销随行家属(5)聘用单位名称变更(若转聘其他单位,则按新证申请准备材料)2、业务描述(1)申请。聘请单位向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以上5种《外国专家证》信息变更的申请,并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上海市外国专家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受理处”。(2)受理。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3)审核。受理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4)处理。在《外国专家证》上给予相应的信息变更处理。 (五)申办《外国专家证》(延期)1、业务描述(1)申请。聘请单位向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办理《外国专家证》(延期)的申请,并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上海市外国专家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受理处”。(2)受理。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3)审批。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如在审批中需要补充材料的,自补充之日起受理期限重新计算。(4)发证。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证》。 (六)申办《外国专家证》延期换新证1、业务描述(1)申请。聘请单位向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办理《外国专家证》(延期换新证)的申请,并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上海市外国专家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受理处”。(2)受理。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3)审批。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如在审批中需要补充材料的,自补充之日起受理期限重新计算。(4)发证。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证》。 (七)申请《外国专家证》遗失补办1、业务描述申请补办的,当场决定。(1)申请。聘请单位向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外国专家证》遗失补办的申请,并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上海市外国专家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受理处”。(2)受理。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3)审核。受理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4)处理。重新打印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证》。 (八)依申请注销1、业务描述申请注销的,当场决定。(1)申请。聘请单位向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注销《外国专家证》的申请,并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上海市外国专家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受理处”。(2)受理。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3)审核。受理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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