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原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管理,统一和规范全省工伤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57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劳社厅发[200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全省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经办机构应加强与地税机关的协调,做好工伤保险有关业务的衔接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核定、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 各级经办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业务经办的畅通、快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 工伤保险登记 工伤保险登记纳入社会保险五险统一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 第一节 参保登记 第五条 经办机构登记部门应为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验证以下证件或资料: (一)《湖北省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 (二)《湖北省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表2); (三)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五)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已经参加其它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只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填写《湖北省社会保险登记表》、《湖北省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 第六条 经办机构登记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有关表格和证件、资料,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审核通过的,经办机构登记部门应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立参保单位数据库,将有关资料归档,并依据《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规定,结合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确定行业风险类别。跨行业的用人单位以主要经营范围来确定。 未通过审核的,经办机构登记部门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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