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沈阳市失业保险金标准


2016年2月1日起沈阳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如下: 九城区: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910元调整到1071元;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040元调整到1224元。 四县市: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735元调整到861元;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840元调整到9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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