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哪些医疗费用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哪些医疗费用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1、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2、 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3、在非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4、 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5、 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费用; 6、不具备临床剖腹产手术指征,居民个人要求实施剖腹产术的,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 7、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8、 参保人员妊娠期间因保胎治疗和期待疗法发生的医疗费用; 9、参保人员境外(含港澳特区和台湾)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及计划生育手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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