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哪些医疗费用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哪些医疗费用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1、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2、 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3、在非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4、 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5、 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费用;  6、不具备临床剖腹产手术指征,居民个人要求实施剖腹产术的,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  7、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8、 参保人员妊娠期间因保胎治疗和期待疗法发生的医疗费用;  9、参保人员境外(含港澳特区和台湾)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及计划生育手术费。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