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居民特殊规定病种及报销医疗费办理指南


一、办理条件 (一)、申报人患以下特殊病种: 1.需门诊放化疗的恶性肿瘤(含白血病、脑瘤); 2.需门诊透析的慢性肾衰竭; 3.需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器官移植; 4.需门诊治疗的血友病。 (二)、申报人特殊病种门诊就医购药发生医药费。 二、办理材料 (一)、认定特殊病种的材料: 1.加盖户籍所在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高校公章的、背面加盖所就医医院医保科公章的《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种病病种认定表》一份; 2.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和医院医保科公章的诊断证明; 3.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反面写患者姓名); 4.病历资料:住院病历复印件;恶性肿瘤需提供放化疗记录,无病理报告的需提供医生出具的未作病理的相关说明;慢性肾衰竭需提供相关透析记录。 (二)、报销医疗费的材料: 1.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票据; 2.就医证复印件; 3.门诊病历记录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复印件; 4.外检(治)外购药品审批表; 5.《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申报明细表》。 三、办理流程 1、申报人或亲属向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高校报送办理材料; 2、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高校医保专管员于每月1日至10日向医保经办机构居民医疗审核科报送办理材料并申请申请认定及报销; 3、居民医疗审核科审核工作在每月10日后开始,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材料,提出是否给予认定及报销意见; 4.通过审核的,居民医疗审核科报送主管主任审批,次月1日至10日核发《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就医证》,; 5.未通过审核的,告知原因; 6、申报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认定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医保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认定; 7.在特殊病种定点就医或定点零售药点购药由申报人暂时垫付医药费,但应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结算; 8..申报人或亲属向所在劳动保障工作站或高校报送报销特殊病种医疗费办理材料; 9.劳动保障工作站或高校审核办理材料,填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申报明细表》并盖章,于每月1-日至0日向医保经办机构居民医疗审核科报送办理材料并申请报销; 10.居民医疗审核科审核工作在每月10日后开始,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材料,提出是否给予报销意见; 11.通过审核的,居民医疗审核科报送主管主任审批,给予报销,次月1日至10日可以在河北银行查询报销情况; 12.未通过审核的,告知不予报销原因。 四、办理地点 石家庄市槐安西路9号(槐安西路与南长街交叉口东北角)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审大厅 联系电话:031183865337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10月至5月) 下午:14:30——17:30(6月至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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