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伤认定


(一)从事本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或者本企业负责临时指定企业工作的,以及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企业负责人指定而从事直接关系本企业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企业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造成职业伤害,经市以上职业病院确认为法定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在生产工作中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或维护社会治安和人民利益从事抢险救灾的; (六)职工在上下班时间和必经路线行进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七)职工因工作调动报到期限内,途中遭受非本人责任事故伤害的; (八)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和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失踪或突发性疾病未能及时救治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十)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因公伤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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