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参保补缴


1.补缴时间 首次参加灵活就业等人员医疗保险,未按时参保缴费的,应按政策规定进行补缴。 市内五区及于洪区、东陵区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须从2004年1月1日起补缴医疗保险费;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须从2009年1月1日起补缴;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须从2010年1月1日起补缴。 其中,领取过失业保险金、在全日制学校就学、参军、年龄未满25周岁和户籍后迁入本统筹地区等人员,在此期间不补缴医疗保险费。 2.补缴标准 参保人员补缴2010年8月前应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167.42元/月; 补缴2010年9月-2012年7月期间应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194.28元/月, 补缴2012年8月-2014年6月期间应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218.42元/月, 2014年7月以后应缴医疗保险费标准为252.62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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