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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会保障卡个人申领、制作、发放业务规程

2017-06-15 08:00:01 无忧保
为规范和统一社保卡申领、制作、发放工作,依据《天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规程。  一、申领登记  个人办理申领业务可不受地域限制,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申领登记。不满十六周岁的申领人须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  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在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正常提交申领信息的参保人员,须持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具的《受理转移单》,到市劳动保障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办理申领手续。  1.办理申领登记业务须提供如下证件和信息:  (1)申领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暂住证原件  (2)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暂住证原件,以及与申领人关系的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服务银行名称。  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完成正常开户的,申领人须重新选择服务银行后,再次办理申领手续。  重度病残者等特殊群体申领人,无法提供电子照片时,允许申领制作无头像信息的社保卡,使用时同时出示持卡人本人身份证。  2.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申领登记业务。  经办人员受理社保卡申领业务时,负责审核有效证件、验收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与申领人关系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并录入相应信息。  系统进行申领人信息与公安人口信息和社保信息的比对。信息比对无误的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交申领人确认签字,办理收费手续后出具《天津市社会保障卡领取单》。  经比对,系统提示“公安系统查无此人”的,须告知申领人到公安部门核实个人信息;系统提示“社保系统查无此人”的,须告知已参保申领人到参保地社保分中心核实个人信息,基本信息有误的须由参保人员自行到参保地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在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正常提交申领信息的参保人员,须持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具的《受理转移单》,到市劳动保障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办理申领手续。  未参保人员暂不属于社保卡申领受理范围。  3.申领人未领取到社会保障卡之前,可申领临时社会保障卡应急使用。社会保障卡临时卡仅限于申领人本人就医购药进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使用,使用期限为45天。  领取社会保障卡临时卡时须由申领人预交押金5元。  4.社保卡或医保卡丢失或损坏,持卡人应先到服务银行办理挂失手续,服务银行出具《挂失通知单》。  因医保卡损坏或丢失需补、换领社保卡时,申领人须凭《挂失通知单》,可不受地域限制,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补换卡手续。  因社保卡丢失或损坏需补、换领社保卡时,申领人须凭《挂失通知单》,到原申领地的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补、换卡手续。  5.补、换社会保障卡须按照《天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的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办理登记和交费手续。  二、数据整理  社保卡服务中心定期接收申领信息,按照数据交换标准,进行数据整理及分类汇总,定期向服务 银行提交批量开户文件,办理交接手续。  三、批量开户  服务银行接收开户文件并办理社保卡金融账户的开立。按照数据交换标准的有关约定,自收到开户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保卡服务中心提交打卡文件和回读文件,办理交接手续。  四、数据接收  社保卡服务中心依据银行提交的打卡文件和回读文件,整理生成新的回读文件、制卡数据和发卡名册。  五、卡片制作  社保卡服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卡片制作和名册分类等工作。  1.将制卡文件按照制卡系统要求进行数据转换;  2.核对制卡信息,确保信息完整、准确无误;  3.数据加载至制卡系统;  4.选择服务银行模板;  5.提取白卡并办理白卡出库手续;  6.开机制卡,按日班记录制卡数量;  7.按照分类名册进行整批次成卡数量校核,确保制卡数量准确无误后入库。  六、成卡发放  1.市社保卡服务中心负责发卡管理工作,按申领地分组制作发卡名册,并定期在社保卡系统上发布领卡通知;各区县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个人申领的卡片领取工作,并以街乡镇为单位进行分发;各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向申领人发放社保卡。  2.批量领取社保卡时,经办人员须携带相关证件,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领取成卡,办理交费领卡手续。  3.因制卡质量问题造成的坏卡,须由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及时收回,并上交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重新制卡。  七、成卡领取  各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辖管区域内个人申领的社保卡发放工作。  申领人须到申领地领取成卡。不满十六周岁的申领人须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  1.申领人须持《天津市社会保障卡领取单》领取社保卡,遗失《天津市社会保障卡领取单》领取成卡须提供如下证件:  申领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  外来从业人员须同时提供暂住证原件  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  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须提供护照等有效证件原件  2.经办人员办理发卡业务时,须查验领取人的有效证件,并要求申领人立即拆封核对卡面信息,确定卡片印刷质量和卡面信息无误,领取人须签字领卡。印刷质量不好或信息有误的坏卡不得发放,须立即收回并上交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重新制作。  3.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须提醒领卡人,医保卡损坏或丢失补换社保卡并更换服务银行人员,领卡一个月后,持社保卡及相关证件到参保地分中心办理原医保卡清户手续。  4.社保分中心负责办理医保卡清户手续。医疗保险卡补换社会保障卡并更换服务银行的人员,领取社会保障卡一个月后,持社会保障卡及相关证件到参保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清户手续,凭社会保险基金各区分中心开具的《清户通知单》到相关服务银行办理清户。  5.持卡人领取正式社会保障卡时须交回临时卡,并办理押金退还手续。  八、故障处理  1.锁卡。社保卡的医保业务密码由各定点医院使用,由于密码输入错误造成锁卡,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刷卡结算时,可就近到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及时解卡,确保卡片正常使用。  办理解卡业务时,须提供如下证件:  持卡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  外来从业人员须同时提供暂住证原件  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以及与申领人关系的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须提供护照等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开户不成功。由于各种原因开户不成功,依据申领人意愿,向重新选择的服务银行提交开户文件,进入批量开户程序。  3.坏卡。发卡时发现卡片外观有损时,应立即收回上交,重新制作。其他原因造成卡片磁道或芯片损坏,须按照卡片损坏换卡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申领手续。  4.多条记录合并。个人参保信息出现多条记录的,可由本人到参保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各区分中心进行信息合并后,再次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也可由本人提供相关信息(设计表样),由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登记逐级上报,区县劳动保障局按照参保地分类汇总,定期上报市卡服务中心,市卡服务中心汇总后提交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负责向各区分中心分解下发数据,分中心接收数据后三天内完成信息合并工作,遇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合并工作,须及时反馈市社保中心。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提示申领人,由市社保中心负责批量进行信息合并的,申领人可于十五日之后,再次到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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