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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2017-06-15 08:00:01 无忧保
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1.保障人群: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  2.承办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具体承办沈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3.补偿范围: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门(急)诊抢救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阶段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超过600元以上(不含600元)的医疗费用。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后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在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4.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比例:自付金额(扣除起付标准)补偿比例600元(不含600元)—800元40%800元(不含800元)—1000元50%1000元(不含1000元)—3000元60%3000元以上(不含3000元)70%  5.结算方式: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补偿待遇。  转外就医、长期居外定点医院住院和外出期间急诊的,由市医保局受理报销业务,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款由人保财险沈阳市分公司拨付给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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