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办法


1、 原在本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一般账户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并已在外省(包括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的,向外省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按照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的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转移统筹基金,第二十条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2、原在外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一般账户人员,已在本省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将本省户籍所在地确认为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的,向参保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跨省转入申请,按照《规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转移统筹基金,第二十条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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