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生育医疗费报销流程


根据石政办发[2011] 15号第三十三条女职工因特殊原因需到非统筹区生育的,生育前一个月需办理异地备案手续;不办理易地生育备案的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享受生育费用报销的条件: 报销生育相关费用,需要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满10个月以上且在生育前持续交纳才可以的。而针对以上问题,异地使用生育保险,报销条件不仅要满足生育险报销的基本条件,还要办理异地生育备案手续。 异地备案所需资料: 1.生育证 2.围产保健手册 3.户口本 4.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异地生育相关证明 异地备案批准后异地生育的,所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补助和生育津贴)不受影响。 生育报销所需资料: 女职工生育后需要提供资料如下(生育后7日内把报销资料送到我公司): 1. 诊断证明书原件一份 2. 生育住院费用收据原件(必须是医保收据) 3. 生育出院费用明细 4. 生育出院记录(难产需提供分娩记录) 5. 生育证原件、复印件(非石家庄市的生育证需提供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 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7. 《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我单位提供) 8. 《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明细表》(我单位提供) 9. 2010年2月后参保的非本市市区常住户籍人员生育的需提供养老保险手册和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0. 持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职工在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时,还需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诚信申请审批表》复印件。 备注: 1. 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 职工生育应在本市市区设置有产科的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3. 就医应出示医疗保险IC卡、医疗保险病历本和相关手续 4. 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5. 领取生育津贴期间,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到其他统筹地区或职工死亡的,生育保险关系自行终止,从次月起停发生育津贴;职工终止生育保险关系的,从次月起停发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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