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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起始时间

2017-06-17 08:00:02 无忧保
(一)新参保人员(民政部门新认定特困人员、二级及以上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除外)设立三个月待遇等待期:  ⒈每年1-8月期间办理本年度参保业务的居民,自参保缴费(缴纳一年保费)到账次月起三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待遇享受到当年12月31日。  ⒉每年9-11月份办理本年度参保业务并同时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的居民,待遇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未缴费且只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待遇期为次年的4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新参保的在校学生按年度缴费,不设立待遇等待期。待遇期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  (三)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自参保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至缴费年度12月31日止。  (四)新生儿及准新生儿,自参保缴费到账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至缴费年度12月31日止。  (五)重度残疾人(二级及以上)自参保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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