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的温馨提示


开发区各参保单位及参保个人: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关于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41号)以及《关于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经办工作的通知》(津社保征〔2010〕22号)的业务经办要求。为做好开发区内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基本问题,现就开发区医疗保险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经办工作有关问题温馨提示如下: 一、医疗保险异地转出: ①参保职工向开发区离职单位提出异地转出申请,并提供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②参保单位审核后下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填写; ③由参保单位经办员携带《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户口簿首页及本页复印件,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登记科开具《参保凭证》; ④《参保凭证》中有个人帐户的,由单位经办员每月26日至次月10日(节假日除外)到分中心养老支付科办理清算手续; ⑤清算后将《参保凭证》交给参保职工,由职工转交到转入地社保机构。 注意事项: 1、个人缴费人员及2008年7月前离职的员工,由本人或代办人带《户口簿》首页及转出人本人页复印件直接到开发区分中心社保登记科办理; 二、医疗保险异地转入: ①参保职工到转出地社保开具《参保凭证》(以当地经办要求为准); ②由开发区接收单位在开发区社保分中心网上下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依据对方社保提供的《参保凭证》填写相关信息(无《参保凭证》和转出地社保联系填写); ③参保单位经办人员需携带《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参保凭证》及职工本人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登记科办理。 特别提示: 1、个人缴费人员先在征缴科个人缴费窗口缴费后,缴费次月再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2、医疗和养老异地转入应同时办理,养老已转入或转出可单独申请医疗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3、2001年10月(含)之前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无需转入; 4、经办时间:每月26日至次月10日办理,节假日除外; 5、表格下载网址:http://si.teda.gov.cn中的“登记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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