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沈阳工作外地市民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


沈阳市人社局答复如下: 根据《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第十六条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根据失业前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确定。连续工作时间满一年的,发给三个月的救济金,以后每增加一年工作时间,增发三个月的救济金,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2.对于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在职期间参加了我市失业保险的,失业后应由企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移交手续,将档案转交至员工户口所在区劳动部门,核发失业金。具体手续为:用人单位持本单位《失业保险手册》和《参保人员名单》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人员档案移交手续。经审核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人员档案传递单》;用人单位应在确定职工失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档案送交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负责将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人员报道通知单》转交失业人员。失业人员持《失业人员报道通知单》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机构报道,办理申领失业金手续。 咨询人可以到企业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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