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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保患者住院八项提醒


记者从天津市各大医疗机构获悉,天气炎热,一些老人和慢性病人的就诊率提高,天津市各大医院的住院病人也随着增多。享受天津市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注意哪些问题?住院期间要办理哪些手续?1日天津市社保的有关专家给出了八项提醒。 一、个人应负担的费用出院后三日内结算 参保患者自出院之日起,可在三日内(特殊情况七日内)与定点医院结清自己应负担的费用,其他费用由定点医院向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结算。定点医院不在规定期限内结账的,参保患者可向市社保中心投诉。 二、到低级别的定点医院就医可少付起付线金额 政策规定,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医保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三级医院(包括综合和专科医院)1700元,二级医院1100元,一级医院800元,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350元,一级医院270元。因此,参保人员患病时,不要一味地、不分病情轻重地往三级医院跑。 三、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选择“家床”治疗 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如自身状况允许,也可经批准办理家庭病床,具体条件是:⑴70岁以上,行动不便的;⑵患以下疾病,并且病情稳定,但需继续治疗的:①糖尿病伴有冠心病等严重合并症;②脑血管意外及其后遗症、慢性肾病;③肝硬化伴腹水或有其他严重合并症。其他特殊情况需建立家庭病床的,必须经市社保中心批准。 四、正确对待“降低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 为降低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天津市于2003年调整了一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由900元降至800元,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由300元降至270元;自付比例在职人员由15%降至10%,退休人员由 10%降至 5%,建国前老工人由 5%降至 3%。有的参保人员只要本年度住过一次院以后,身体一有不适,就选择再次住院来治疗。参保人员这时只看到了两次起付线之间的差距,殊不知,当你再住院时,前期住院时已经作过的各项检查、化验等项目再重新作一遍。这样一来,你不仅要再交一个起付线,而且还要在治疗、检查(含化验)等项目上重复付费,增加的个人负担要远远高于两次起付线之间的差距,个人负担明显加重。 五、理性对待医疗期 天津市规定参保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住院最长不得超过90天,超过90天要按第二次(或二次以上)住院再缴纳一次起付线金额。有的参保患者不管自己是否需要再住院,为了享受这一次住院90天的医疗期政策,而不计后果随意延长住院天数。这样做受益的只有医院,痛苦的只能是参保患者自己。患者多住一天,就要从自己的收入(或微薄的退休费)中或多或少地拿出一部分交给医院,而这部分支出并不是自己健康所必须付出的。因此,建议参保患者一旦痊愈或经医生诊断为好转的,不论是从健康的角度还是从降低个人负担的角度考虑,都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 六、住院期间一定要索要、保管好“一日清单” 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医疗单位必须为住院患者提供每日医疗费用明细账单,即“一日清单”。内容包括检查治疗项目、单价、数量、金额及住院预交费,药品名称、规格、单价、数量、总价及其他费用明细。参保患者不仅要索要“一日清单”,还应当与当日的实际治疗情况进行核对,尤其是对贵重药品的用量、大型设备的检查次数、全程治疗项目的实际治疗时间和次数以及植(置)入体内的高价一次性医用材料更要仔细核对,否则你将会为个别定点医院的虚假申报和来路不明的费用埋单。而且,个别医院患者出院的总账不一定与“一日清单”明细的汇总数相符,而往往是总账金额大于明细的汇总金额。因此建议参保患者要保管好“一日清单”,仔细核对无误后再结账。 七、承担的自费项目一定是本人或家属同意的自费项目 医保规定,医院在为参保患者使用不在医保支付范围内药品、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时要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的同意。因此在用药和诊疗前,您或者您的家属一定要询问治疗医生该项目是否是自费项目、有无必要使用后再使用,承担自费项目时一定要核准是否是经本人或家属同意的自费项目。 八、提防个别定点医院分解住院的违规行为 个别定点医院为了达到自身的目的,在参保患者尚未痊愈且住院不满90天的情况下,以医保有规定为由强行让患者出院,再为其办理第二次住院手续,或者在参保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从网上随意下载《住院确认书》。个别定点医院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为逃避管理。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参保患者的个人负担(多付起付线金额、重复进行大型设备的检查与治疗)。因此,参保患者要提防分解住院的违规行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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