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疗保险报销


医疗(生育)保险处 1.拟定本市医疗、生育保险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2.组织指导对全市医疗、生育保险资金的预算和决算的编制,负责医疗、生育保险资金监督工作,保证资金合理使用。 3.协调医疗单位、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关系。 4.进行医疗、生育保险调查测算,确定和调整医疗、生育保险费率。 5.拟定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 6.拟定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 7.拟定医疗、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 8.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支付标准。 9.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的审定标准、审定办法、监督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 10.拟定职工疾病、生育期间待遇政策及标准。 11.拟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福利待遇政策。 12.拟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 13.拟定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大额医疗费救助政策并组织实施。 14.拟定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并组织实施。 15.拟定完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16.拟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 17.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工作及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行政工作。 18.负责市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纠纷调解小组办公室工作。 19.负责市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0.参与全市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工作。 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8号 邮编: 300040 电话: 23030918 e-mail: 监督电话: 23030859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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