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
 
                             
                        
                        天津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了一些新的调整,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1、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成年居民筹资标准资标准在2010年度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0元,增加部分由市和区财政分担,个人筹资标准不变。  2、降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起付标准。门(急)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由去年的800元下调为今年的600元。  3、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报销标准,上调一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  今年,学生、儿童参保筹资标准仍为每人每年100元不变;成年居民筹资标准资标准在2010年度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0元,由每人每年560元、350元和220元分别调整为580元、370元和240元,筹资标准增加部分由市和区财政分担,个人筹资标准不变。因此,不会增大城乡居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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