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失业人员档案接收


办事机构: 市、区失业保险中心 审批要件: 《失业保险手册》、《失业人员档案传递单》、失业人员档案 审批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承诺时限: 终止解除劳动关系15日以内 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应当从失业人员失业之日起3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2、用人单位应在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到市失业保险中心开具《失业人员档案传递单》,并将其档案移交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中心。 3、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失业人员档案进行审核后,符合接收条件的,将其档案统一编号,纳入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打印《失业人员报到通知书》交由用人单位,并由单位通知失业人员本人按时办理银行卡和失业登记手续。 办理方式: 用人单位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市、区失业保险中心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