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为了让百姓更加了解我市医疗保险政策,更好地享受医保待遇,我们将本市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关政策进行梳理,制作了包括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居民医保待遇标准、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标准、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标准五大类八个表格,以最直观的方式,为广大读者解读我市医疗保险。 了解天津医疗保险新政策点击<<<天津推34项医保改革政策 首次提出门诊医保额度跨年度积累 了解天津医保门诊新政策点击<<<天津调整医保门诊报销范围和起付标准 门诊医保额度可跨年累加计算2016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人员类别参保档次筹资标准其中:个人缴费政府补助成年居民高档1380650730中档1080350730低档850120730学生儿童学生儿童档830100730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待遇标准项目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住院500元,一个年度内住院治疗2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设置起付线80%70%60%18万元门诊特殊病500元,一个年度内分别发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或者发生两种以上门诊特殊病,合并执行一个起付标准65%60%55%18万元门(急)诊500元50%,限在定点一级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和开展公立医院改革的二级医院3000元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居民待遇标准项目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住院高档500元,一个年度内住院治疗2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设置起付线80%70%60%18万元中档75%65%55%低档70%60%50%门诊特殊病高档500元,一个年度内分别发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或者发生两种以上门诊特殊病,合并执行一个起付线65%60%55%18万元中档60%55%50%低档55%50%45%门(急)诊高档500元50%,限在定点一级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和开展公立医院改革的二级医院3000元中档低档2016年度居民生育保险产前检查费支付标准待遇名称项目名称付费方式支付标准或比例产前检查费不满12周终止妊娠限额支付240元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360元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480元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660元2016年度居民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待遇名称项目名称付费方式支付标准或比例生育医疗费自然分娩定额支付2280元人工干预分娩剖腹产不伴其它手术剖腹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和阑尾切除术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项目付费60%分娩期内合并严重内科疾病按居民医保住院比例参保居民在生育住院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诊转院分娩的,在转出医院发生与生育相关的医疗费60%2016年度居民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待遇名称项目名称付费方式支付标准或比例计划生育手术费引产定额支付600元(一级医院)780元(二级医院)960元(三级医院)人工流产180元高危人工流产36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120元更换宫内节育器200元女性绝育术600元男性绝育术360元复通手术项目付费60%宫内节育器取出伴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自然流产或药物流产限额支付150元2016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待遇标准项目报销比例(居民医保报销后政策内个人负担部分)个人负担2-10万元(含)个人负担10-20万元(含)个人负担20-30万元(含)住院(含门特)50%60%70%2016年度意外伤害附加险待遇标准待遇标准意外医疗6000元以下70%6000元以上—35万元的住院费用80%意外伤残一级伤残3.5万元一次性补助二级伤残3万元三级伤残2.5万元四级伤残2万元意外身故5万元一次性补助 关注一:哪些人能参保? 没参加职工医保的都能参保 自今年9月份201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启动以来,市民咨询最多的问题就是到底哪些人群可以参保?对此,人社局表示,只要目前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都可以参保。参保范围主要包括三类人群:一是学生儿童;二是全体农村居民;三是城镇居民。 关注二:缴费期为何时? 不同人群缴费期不同 据介绍,城乡医保的申报缴费期是每年9月份到12月份,符合条件人员可以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再受理。新生儿可以随时参保。待遇享受期为:就读的学生儿童为参保当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其他居民为次年1月份至12月份。 关注三:新政策带来何变化? 五项医疗费用都能报销 据悉,从2012年开始,天津提高了城乡医保的筹资标准,同时提高了报销标准,“住院、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学生意外伤害、生育费用、门诊特殊病”五项医疗费用都能报销。 (一)住院医保待遇。 学生、儿童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18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75%;在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65%;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 成年居民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下表标准报销:(表一) 其中,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400元,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城乡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的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 在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6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报销比例为50%。 (三)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天津还建立统一的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解决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和伤残、死亡补助问题。(表二) (四)生育待遇。 参保孕产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实行剖宫产的,按照每出生一人报销800元的标准执行;以其他方式生产的,按照每出生一人报销600元的标准执行,同时享受100元的生育补助。 (五)门诊特殊病。 门诊特殊病的报销按照住院对待。门诊特殊病包括: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癌症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一个年度内起付标准为300元,分别发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的,门诊特殊病和住院起付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执行一个起付标准。发生两种以上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的,合并执行一个起付标准。 定期抚恤补助 救助标准调整 10月9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我市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及用药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天津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及用药管理办法作出新规定,并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通知》规定:一、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住院期间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其个人负担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和对象类别给予政府医疗补助: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补助80%;老复员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补助70%;带病回乡退伍人员、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60%。二、救助对象住院期间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其个人负担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分段救助:20000元以下部分救助50%,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55%,取消年度报销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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