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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6-19 08:00:02 无忧保
开发区各参保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的指示,切实贯彻《关于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津社保[2010]53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开发区内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本问题,现就开发区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经办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入  参加我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含农民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进入我市就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该及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根据职工转移申请,用人单位应为符合转移条件的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一)经办时间:每月1-15日(遇周六、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二)转入条件:  1、本市户籍人员返回我市就业参保的(具有我市“蓝印户口”人员暂不办理相关手续,待其取得我市常住户口后再予办理);  2、外省市户籍人员到我市就业的,男职工不满50周岁、女职工不满40周岁;  3、经转出地县级以上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参保人员;  4、原在外省市缴费的本市户籍人员,不符合外省市领取待遇条件,需回津办理领取待遇手续的,应确认该参保人员在外省市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  5、外省市户籍人员,累计在本市缴费满10年,转入我市办理领取待遇手续的,应确认我市为参保人员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参保地。  (三)所需材料:  1、开发区参保单位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一),填写好转移职工的基本信息并加盖公章(此表一式一份,开发区分中心留存)。  2、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缴费凭证》)(此《缴费凭证》原件由开发区分中心留存)。  3、转移职工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份,开发区分中心留存)。  4、转移职工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一份,开发区分中心留存)。  5、2010年2月以后(含2010年2月)入职的职工提供参保单位用工就业登记填报的《开发区录用登记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份,开发区分中心留存),2010年1月前入职的职工可不提供。  6、经转出地县级以上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参保人员,应提供相关组织部门开具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份,开发区分中心留存)。  特别提示:上述所有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四)特别说明:  1、对于开发区缴费记录与转出地缴费记录出现重复时,重复缴纳部分,应由职工本人自行选择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2、外省市户籍人员到我市就业的,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此类不满足异地转入接收条件的职工,参保单位应及时向分中心提交该职工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的《缴费凭证》(《缴费凭证》原件由开发区分中心留存)  特别提示: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不适用上述规定。  二、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出  开发区内参加我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含农民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到其他省市时,开发区用人单位应该根据职工转移意愿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出申请。  (一)经办时间:每月1-15日(遇周六、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二)所需材料:  2008年7月后离职的职工(含2008年7月),须由开发区参保单位统一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缴费凭证申请表》,附件二),开发区用人单位在《缴费凭证申请表》上填写清楚转移职工基本信息(必须注明转移职工本人实际联系电话),将转移职工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到相应位置,并加盖公章(此表一式一份,开发区分中心留存)。  (三)特别说明:  用人单位必须认真确认转移职工本人《居民身份证》的户籍地址与其《居民户口簿》上的户籍地址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户籍地址以《居民户口簿》上的户籍地址为准,《缴费凭证申请表》中“户籍所在地地址”一项填写《居民户口簿》上的户籍地址,则须同时提供职工《居民户口簿》复印件,粘贴于《缴费凭证申请表》相应位置。  开发区社保分中心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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