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最新调整阳泉市社会保险政策介绍

2017-06-23 08:00:02 无忧保
据随便社保小编了解,政策的变化是关系着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为了完善社保的保障制度,每年社会保险上的相关政策都会有一定的变化和推动。那么就目前来看,关于阳泉市的最新社保政策是怎样的呢?小编通过阳泉市社会保障局了解并整理出以下最新政策,跟随小编一起去看看吧!2016年度阳泉市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最新消息今年阳泉市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已经确定,基数上限为12242元,下限为2448元。根据省人社厅下发的《关于公布我省201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的通知》公布的数据,2016年全省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8969元(月平均工资为4080.75元),以此作为我省2016年度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6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年记账利率确定为2.97%(月记账利率为2.48‰)。按照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上年度个人工资收入为基数,其中收入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300%的部分不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今年我市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下限为全省2015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448元,上限为全省2015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2242元。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60%和100%,即1632元、2448元和4081元,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调整急诊转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政策为了简化报销流程,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结算,按照《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急诊转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政策的批复》,对我市急诊转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政策做出部分调整,现就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诊后并在同一医院直接转为住院的,其急诊期间发生的不间断的急救医疗费用可与住院费用合并后按住院费用报销标准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诊时未按规定办理急诊挂号手续,或未在出院时与住院医疗费用一起结算的急诊费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诊留观期间抢救无效死亡的医疗费用,还按照阳人社发〔2011〕80号文件规定执行。不设起付线,实行单独结算,城镇医疗保险参保职工统筹基金按照70%支付,参保居民统筹基金按照60%支付。急诊抢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家属或代办人携带《阳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急诊病人转住院审批备案表》、急诊抢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票据及明细、死亡证明等相关资料报参保所属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报销事项。三、参保人员(职工)因外伤、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或参保人员(包括职工和居民)因其他原因不能使用社保卡结算的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医疗费用,患者必须在急诊就诊后三日内(不含节假日)由救治医疗机构急诊科主治医师填写《阳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急诊病人转住院审批备案表》,经急诊科主任核准签字,报救治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批。参保患者出院后,其急诊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急诊费用将和住院医疗费用一同报参保所属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报销事项,急诊费用纳入住院费用一并结算(转外病人参照执行)。四、定点医疗机构要将参保患者发生的急诊费用票据及明细等资料留存,以备核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就诊相关资料进行核查。

标签:   社会保险保险社会社会保险政策调整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