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启用后用人单位办理新参保登记的通知


工商局自2015年10月1日起使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取代原有的企业营业执照代码,鉴于此,社会保险新参保登记业务做出如下调整: 1、已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用人单位填写信息时在“组织机构代码”栏目中录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9位至第16位,到社保前台办理单位新参保登记时携带新营业执照,不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其他材料按原操作流程要求; 2、使用旧营业执照办理新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且应在填写信息时录入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其他材料按原操作流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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