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费困难,企业亏损严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凭财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核定的上年度财务结算或者决算报表,向财政部门或者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后,予以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未经批准的,必须按期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批准缓缴的用人单位经济状况好转后,应当及时补缴所欠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如何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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