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登记的变更和注销
1.用人单位出现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的情况,应当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社会保险登记是为了掌握用人单位的相关情况,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如果不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不能准确、及时地掌握用人单位的情况,从而影响社会保险工作的开展,严重的还会产生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出现社会保险争议案件。因此,当出现某一项或者几项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用人单位就应当主动、及时地按照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应当在变更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情形出现之日,是指变更事项产生法律效力之日。具体来说,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事业单位应当自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应当自民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机关单位应当自批准成立的机关批准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变更社会保险登记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资料:一是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二是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者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证明;三是社会保险登记证;四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3.用人单位终止,应当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用人单位终止,就是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消灭,意味着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终结(当然,对用人单位存在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依法清偿),即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终止了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缴费关系。因此,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用人单位终止的情形比较多,如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解散,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分立,用人单位歇业、自行停业一年以上、因行政处分或者因法院裁决而终止经营等。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4.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应当在用人单位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主体,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事业单位应当自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注销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应当自民政部门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机关单位应当自批准成立的机关批准其撤销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申请、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关注销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