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7年年7月1日起,城市保障标准由535元和610元统一提高到635元,平均提高11.4%;农村保障标准由335元和395元统一提高到425元,平均提高17.3%。
从2017年7月起,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也将提高和整合,其中,分散供养标准由450元和390元统一提高到480元;集中供养标准由745元和680元统一提高到800元。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居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无生活来源的;
2.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的;
3.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形势下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在职人员、退休人员等在领取工资或电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养老金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申请保障金所需证明材料如下:
1.户籍证明:城镇非农业户籍证明。
2.职工单位证明。
3.残疾证明: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及复印件。
4.劳动能力认定证明:因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经有关部门进行劳动能力认定、鉴定。
5.退休证明:退休人员提供。
6.离婚证明:离婚人员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7.赡养关系证明:有子女的老年人应提供子女收入证明。
8.失业证明:领取失业救济金人员应提供领取失业救济证明。
9.下岗证明:下岗人员应提供劳动部门颁发的《沈阳市下岗职工就业优惠证》或半年以上不在岗工作的证明。
10.“三无”人员的定期救济审批手续。
11.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学籍证明。
12.申请就业情况证明:由街道或区劳动保障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低保人员就业认定表》等相关材料。
13.迁移证明:动迁户提供有关迁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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