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后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人员每月2130元,
二级伤残人员每月2010元,
三级伤残人员每月1895元,
四级伤残人员每月1780元。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最低生活护理费标准为,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1670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385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150元。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80元。调整后的工亡人员配偶抚恤金每月980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9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