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 |
办理部门 | 延安市新区为民服务中心(南区)便民服务大厅及13县区管理部 |
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
申请条件 |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离休、退休的; 4、意外死亡或病故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或工作调离本市的 ; 7、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特困家庭子女上大学及大病就医的; 8、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9、无自住住房租房的; 10、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办理材料 | 职工携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延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并将本人银行卡及身份证复印在一张a4纸上 |
办理流程 | 支取人提交基础性资料:延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支取人提交相关证明资料支取人提交资料以配偶名义签署或登记,提供结婚证支取人提交资料以子女或父母签署或登记,提供关系证明初审中心资金科转账(承办单位内部运转)单位经办人受理中心业务大厅复核、审批、下账(承办单位内部运转)中心会计科 |
办理地点 | 延安市新区为民服务中心(南区)便民服务大厅及13县区管理部 |
办理时间 | 便民服务大厅早上9:00-12:00,下午13:00-17:00、13县区管理部8:00-12:00,下午14:00-18:00(周一至周五) |
联系电话 | 0911-2162613 |
法定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资料齐全,无异议的,及时办理)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表格 | 延安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 |
备注 |
延安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事项服务指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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