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单位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审核 |
办理部门 | 延安市新区为民服务中心(南区)便民服务大厅及13县区管理部 |
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
申请条件 |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 |
办理材料 | 单位提供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书、经审计的相关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劳动工资表复印件、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关于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文件等 |
办理流程 | 单位申请降低比例—中心受理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
办理地点 | 延安市新区为民服务中心(南区)便民服务大厅及13县区管理部 |
办理时间 | 便民服务大厅早上9:00-12:00,下午13:00-17:00、13县区管理部8:00-12:00,下午14:00-18:00(周一至周五) |
联系电话 | 0911-2162613 |
法定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表格 | 汇缴清册 |
备注 |
延安市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审核事项服务指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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