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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业务非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指南

2017-07-23 08:00:02 无忧保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业务非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指南

a、审批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依据

依据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国务院令第350号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六个月以上(含十二个月),近六个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以往的公积金贷款还款过程中未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逾期还款记录。

二、借款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申请人有合法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协议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提交材料的目录

1、购买本地商品房

(1)《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2)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3)已支付购、建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商品房购房款已全额付清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2)合同中载明房屋使用方式为非住宅或非普通住宅类用途房屋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3)购买本地商品房的不再要求借款人提交房地产开发商售房专用账户账号证明,以管理系统中备案的账号为准。

2、购买本地二手房

(1)在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调取二手房交易档案,资料包括:《乌鲁木齐市房产权属申请表(转移登记)》、原《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产转让合同书》;

(2)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3)已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4)售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转让给个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借款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原件)。

注意事项:

借款人在提交售房人身份证时,售房人如采用委托公证方式出售住房的,提供售房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中任意一方即可,同时审核委托公证书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购买集资建房(统建房)

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在中心或分中心备案所需资料:

(1)发改委立项批文(原件、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在中心备案后职工批量办理贷款所需资料:

(1)单位与个人签订的《集资购房协议》或《统建房购房协议》(原件);

(2)已支付购、建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集资建房(统建房)贷款由建房单位按照单位性质归属,报中心、分中心审核备案集资建房、统建房项目手续,经办部门未接到审核准予通知的,一律不得办理贷款业务。

(2)集资建房(统建房)项目手续审核通过后,中心个贷科、分中心通知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所属辖区贷款经办部门,经办部门按通知要求办理贷款业务。

(3)贷款经办人员根据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在中心备案的《职工集资名单》确认集资借款人身份的真实性。

(4)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与职工签订的《集资购房协议》、《统建房购房协议》中购房人姓名、房屋面积、房屋总价与系统备案的相关信息应保持一致,如协议中的购房面积、房屋总价高于系统备案,以系统备案信息为准。

程序

各业务按以下程序办理

职工

提供

贷款

要件

材料

到单位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审核

办理贷款担保抵 押

数量

数量无限制(单笔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40万元)。

期限

实际办理期限七个工作日

申请表格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书》

受理机构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及管理部

决定机构

1、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收费

监督方式

(一)监督投诉渠道:经办部门负责人、意见箱和意见薄、监督投诉电话:0991—4630995,4655204.

(二)反馈时限:管理中心收到监督投诉建议后,在第一时间与监督投诉人沟通,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监督投诉人。

(三)查询渠道:住房公积金办理窗口和自动查询机、语音查询电话12329、住房公积金管理网站(www.wlmqgjj.com)。

(四)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证明及业务表格下载:在住房公积金管理网站www.wlmqgjj.com的下载中心进行下载。

b、审批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核

依据

依据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国务院令第350号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条件

依据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国务院令第350号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提交材料目录

1、购买新房的(限两年内),应提供已办理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交付首期的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限两年内),应提供二手房转让合同,契税发票及过户后的房产证;城市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房产证;

2、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明;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失业证明;

4、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和出境定居证明;

5、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应提供住房贷款合同及贷款银行出具的余额对账单;偿还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只提供基本材料;

6、职工因无房而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社区《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表》、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无房证明;

7、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继承公证书、缴存人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以及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

注:提取方式为配偶或为配偶提取时,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程序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程序

职工到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单位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领取《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后,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按要求填写并签章

职工持《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单位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提取审核

经单位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职工持审核合格资料到单位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提取或转账手续。

数量

无限制

期限

当即办理

申请表格

1、《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2、《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受理机构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及管理部

决定机构

1、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收费

监督方式

(一)监督投诉渠道:经办部门负责人、意见箱和意见薄、监督投诉电话:0991—4630995,4655204.

(二)反馈时限:管理中心收到监督投诉建议后,在第一时间与监督投诉人沟通,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监督投诉人。

(三)查询渠道:住房公积金办理窗口和自动查询机、语音查询电话12329、住房公积金管理网站(www.wlmqgjj.com)。

(四)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证明及业务表格下载:在住房公积金管理网站www.wlmqgjj.com的下载中心进行下载。

c、审批事项名称

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审核(含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依据

依据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国务院令第350号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条件

1、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

2、每个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交材料的目录

(一)单位缴存登记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原件(附表一);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3)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

(4)《开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原件;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个体工商户

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原件;

(7)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所需资料一式三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

3、每个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个人账户设立

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原件(附表二);

2、设立个人账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1、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3、当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新参加工作的当月工资或其新参加工作以来的月平均工资;

4、月缴存额中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各自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5、身份证(临时身份证)过期的不予设立个人账户;

6、已销户但销户不满一年的职工再次在同一单位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补缴销户所提款项。

(三)变更登记

1、单位信息变更登记

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原件(附表七);

(2)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名称变更核准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4)变更后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组织机构代码不变,缴存单位名称发生变化须办理此业务;

(2)缴存单位所属行业、地址、联系人等非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供《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即可办理。

2、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登记表》原件(附表八);

(2)信息变更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专管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注意事项:

(1)职工姓名、证件号码信息登记有误或变更的须办理此业务;

(2)由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登记表》;

(3)姓名、证件号码变更的须提供证明原件、复印件(户籍证明、公安部门的变更证明等)。

(四)单位注销登记

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表》原件(附表九);

2、注销证明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须办理注销登记:

(1)行政事业单位被撤销的;

(2)企业正在破产清算的;

(3)企业注销工商登记的;

(4)缴存单位因其他原因办理全员账户转移的。

2、注销证明包括:

行政事业单位被撤销的,提供上级部门批文原件、复印件;企业正在破产清算的,提供人民法院破产裁定原件、复印件;企业因其他原因注销工商登记的,提供工商管理部门注销登记原件、复印件;缴存单位因其他原因办理全员账户转移的,提供单位注销申请原件。

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时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须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程序

经单位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单位或职工持审核合格资料到单位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相关缴存业务。

单位或职工到单位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缴存业务不同类型领取缴存业务审批表后(或住房公积金管理网站www.wlmqgjj.com进行下载),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按要求填写并签章

单位或职工持所办缴存业务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单位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缴存业务审核

数量

无限制;

期限

当即办理

申请表格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表格登记表》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登记表》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表》

受理机构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及管理部

决定机构

1、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收费

监督方式

(一)监督投诉渠道:经办部门负责人、意见箱和意见薄、监督投诉电话:0991—4630995,4655204.

(二)反馈时限:管理中心收到监督投诉建议后,在第一时间与监督投诉人沟通,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监督投诉人。

(三)查询渠道:住房公积金办理窗口和自动查询机、语音查询电话12329、住房公积金管理网站(www.wlmqgjj.com)。

(四)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证明及业务表格下载:在住房公积金管理网站www.wlmqgjj.com的下载中心进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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