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职工医保新参保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申请条件:
1.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办理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养老保险缴费手册。
办理地点:市、旗县区社保服务大厅。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 (0478)8527352,(0478)8527312
办理流程:
①填写参保登记表、审核→②监审科稽核→③服务大厅窗口核定→④地税窗口缴费→⑤服务大厅窗口制卡开通。
责任部门:各旗县区社保局。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情况:无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