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工伤辅助器械费用报销 | ||
办理依据 | 1、《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2年8月2日宁政发[2012]115号)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十一)工伤伤残辅助器具配置费; | ||
办事部门 | 市人社局 | 服务类型 | 其他 |
联系电话 | 5555145、5555124 | 事项性质 | 非行政许可 |
办理地点 | 银川市金凤区万寿路177 号b1厅 | ||
申办条件 | 已参加工伤保险且参保单位足额缴纳工伤育保险费 | ||
前置条件 |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工伤职工或者所在单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鉴定确需配置辅助器具的,在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 | ||
所需材料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职工工伤辅助器具申请确认表》;2.《银川市因工伤残职工旧伤复发诊治配置辅助器具申报表》;3. 器具费用收据 |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服务对象 | 单位/个人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附件下载 | |||
办理流程 | 受理(1)-审核(18)-办理(1) 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职工工伤辅助器具申请确认表》报送市人社局工伤申报窗口(市民大厅a5区)转市劳鉴会,经市劳鉴会确认并市医保中心备案后,在定点机构安装辅助器具后由工伤基金支付符合工伤康复范围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