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管理 | ||
办理依据 | 【地方性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85号) 《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163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退休待遇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164号)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 | ||
办事部门 | 市人社局 | 服务类型 | 其他 |
联系电话 | 5555372 | 事项性质 | 非行政许可 |
办理地点 | 银川市市民大厅c3厅 | ||
申办条件 | 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 ||
前置条件 | 无 | ||
所需材料 | ①单位填报《业务申报表》②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 | 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服务对象 | 机关事业用人单位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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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采集审核: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等方式获取参保人员相关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应当与工商、民政、公安、机构编制等部门通报的情况进行核对。 2、保管维护: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进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单独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维护工作。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的采集、保管和维护等环节涉及的书面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3、权益告知: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应至少一次向参保人员寄送个人权益记录情况。 4、公共服务:社保经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保经办机构大厅、网点、自助终端、电话、网站、移动终端等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5、社保卡应用: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个人权益信息、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