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1、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浙江省人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二、办理条件:
1、购买自住住房;
2、无逾期贷款;
3、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清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及配偶从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合计可提取的存储余额,以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限;
4、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前偿还定期住房贷款,借款人及配偶从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合计可提取存储余额,若单方缴存公积金,则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及还贷额不得低于2.5万,若双方缴存公积金,则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合计还贷额不得低于5万。使用自有资金偿还的,还贷额应满足合同约定的金额。
三、提供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单位盖章的提取公积金申请书;
2、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借款人及配偶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4、借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1份(偿还商业性贷款);
5、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1份(偿还商业性贷款)。
6、余额证明(偿还商业性贷款)
四、受理时间:
1.每月4日至月末(法定节、假日除外);
2.业务受理日受理时间,按市级机关休息时间执行,下午下班前一小时停止受理。
五、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六、收费标准:无收费
七、服务咨询(语音查询)电话:12329
八、监督电话:0573-82099535
九、受理地址:会展路4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