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1、国务院令第 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浙江省人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3、嘉公积金委办[2013]14号文。
二、提供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2、住房公积金龙卡(缴存凭证);
3、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4、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5、支付房租凭证;
6、租赁私房的还需提供由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证明》、出租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未婚的须提供未婚证明;
7、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8、申请人为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提取额度及其他说明:
1、职工租赁公共租房按实际支付房租全额提取
2、租赁商品房提取时,提供税务发票的提取最高额度年提取金额不超过15000元。不提供税务发票的最高提取额度为每户1000元/月,按夫妻双方确定每人500元/月;单身职工最高提取额度为每人500元/月。
3、先租后提,租赁期限满6个月以上。
四、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持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条件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初审: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提取情形及相应证明材料是否真实进行初审,核实后单位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3、单位申请: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或申请提取人本人)持经初审后的职工申请证明材料与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申请;
4、中心核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递交的证明材料进行查验,并核准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由单位经办人员当日到市建行南湖支行申请支付。
五、受理时间:
1.每月4日至月末(法定节、假日除外);
2.业务受理日受理时间,按市级机关休息时间执行,下午下班前一小时停止受理。
六、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七、收费标准:无收费
八、服务咨询(语音查询)电话:12329
九、监督电话:0573-82099535
十、受理地址:会展路4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