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1、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浙江省人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二、提供资料:
职工应当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缴存凭证)及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1、职工因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2、结婚证书或公证机关对遗嘱、遗赠、法定继承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3、申请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三、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持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条件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初审: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提取情形及相应证明材料是否真实进行初审,核实后单位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3、单位申请: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将经初审后的职工申请证明材料与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申请;
4、中心核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递交的证明材料进行查验,并核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由单位经办人员当日到市建行南湖支行申请支付。
四、受理时间:
1.每月4日至月末(法定节、假日除外);
2.业务受理日受理时间,按市级机关休息时间执行,下午下班前一小时停止受理。
五、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六、收费标准:无收费
七、服务咨询(语音查询)电话:12329
八、监督电话:0573-82099535
九、受理地址:会展路408号